陈中华:“辱妻杀人案”与“辱母杀人案”要区别

陈中华:辱妻杀人案辱母杀人案要区别


二年前,河北省涞源县一起为妻报仇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涞源县南屯镇张家庄村村民毕志新,走进了他从小就认识的同村人冀鹏的家,在互欧中头被打破后用手中的镰刀杀死了对方。毕志新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认为冀鹏先后三次强奸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不但得不到解决,反而被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了10天,最终,他选择了自我惩处罪犯后报警自首。近日,本案终审定谳,尽管毕志新和家人屡次上诉,认为被杀的冀鹏有错在先,但各级法院始终不究因果,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毕志新无期徒刑,这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

法院判决能否得到当事人和民众认可,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毕志新的妻子不接受终审判决,她认为判得太重,将会继续申诉。而对此感到不服的,也不仅是毕志新的家人,案件详情曝光后,网上出现了不少同情毕志新的声音。这些声音认为,冀鹏强奸毕志新妻子在先,毕志新一家又一直没能得到司法救济,因此,他的报仇行为可以理解,法院应该轻判。我也认为,法院应该对毕志新做出更轻的判决,或判缓刑当庭释放,甚至应该不追究罪责当庭释放,不能无论毕志新心中有多少愤懑,多少委屈,都应该忍耐下去,在其状告无门的情况下,自行惩处罪犯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才能使无视党纪国法有损党和政府形象之流彻底失去了为所欲为土壤。否则,有权有势有钱有胆的人就会肆无忌惮地欺侮百姓,导致有些状告无门的人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一些媒体曾经将这起案件称为辱妻杀人案。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起案件和之前影响甚大的辱母杀人案联系到一起,并以此为据,认为毕志新也应比照于欢,得到从轻判决。但事实上,两起案件的具体情节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在于欢刺死讨债者时,于欢本人和他的母亲遭受不法侵害时,只是人身安全正在面对威胁和羞辱,身体并无受伤;而毕志新在杀冀鹏时,是为妻向国家各级党政司法机关讨说法无果反被拘留,和自已的头反被冀鹏打破流血后而愤杀冀鹏的。我认为,毕志新应比照于欢得到更轻的判决,决不能比照于欢的判决。

也许有些人认为,如果不追究毕志新罪责,会导致社会乱套,我认为这是在自欺欺人,如果国家各级党政司法机关不犯官僚,能及时公正查处,毕志新会自我惩处罪犯吗?据曾秀梅说:毕志新去找冀鹏是为了解决自已妻子被强奸的事情,冀鹏先用石头打了他,把他的头打出血了,他才和冀鹏打起来的。而且是毕志新和曾秀梅夫妻二人多次向国家各级党政司法机关讨说法无果反被拘留后,冀鹏还放出过你爱哪儿告哪儿告,老子有的是人的狠话。(这是任何正常的人都无法忍受)毕志新才选择自己去找冀鹏讨说法,反被冀鹏打得头破血流后而愤杀冀鹏的。

我认为,当国家的政法机关不惩处罪犯时,人民就有权自已惩处罪犯。否则,罪犯由谁去惩处?从这起案件中看,毕志新和曾秀梅夫妻二人是讲理又讲法的人,先找村委调解不成后再报警求法律处理。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法律保护不了穷者、弱者,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党国的安全。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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