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陈中华:官僚腐败,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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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合肥2015年11月10日电,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曾查办了一起大学生村官贪污案件。为了警示目的,涡阳县检察院专门为该县的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举办了一场以“加强修养、把握人生、自觉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廉政警示教育讲座,教育他们以此为戒,廉洁守法。

自中央严治党以来,贪官落马已经不止一次见诸报端,中央的反腐力举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离我们不远了,就在我们为国家反腐成绩而感到骄傲时,却发生优秀大学生村官涉嫌贪腐这令人尴尬一幕,毕竟大学生村官是基层的新鲜血液,素质强觉悟高,贪腐这类藏污纳垢的恶行本他们很远,但为何曾入选全国基层就业推荐人物的优秀村官,却深陷腐败泥淖呢?

近年来,村官贪腐窝案呈现抬头趋势,村官虽小,贪腐数额不小,且其贪腐行为在农村影响恶劣,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从大学生走上村官岗位,是“象牙塔”到“屯里人”的蜕变,这正是人生角色转变的关键时期,基层工作中的某些不正当风气很可能会将大学生村官慢慢同化,在这个过程中,倘若大学生村官法律意识薄弱,自我约束力比较差的话,犯错误的可能性会很大,甚至走向贪腐的不归路。

莫让大学生村官深陷“贪腐泥淖”。从这位大学生村官的所作所为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干部队伍中某些不正之风,通过耳濡目染渗透到他的日常生活,影响的他的行为习惯。而这种影响的危害是严重的,因为,拥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村官,今后势必是选拔干部的后备军,大学生村官“腐”了,必然势必会影响整个国家的廉政风气。

腐败,这个词汇自古便深植于中国的政治风云中。它不仅关系着官员的个人道德,更直接牵扯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回顾历史,腐败曾是帝国衰亡的奠基石,是王朝更替的推手,是百姓疾苦的罪魁祸首。然而,是否曾考虑过,腐败究竟是恶意生长,还是历史的必然遗产?是人性扭曲,还是制度固有缺陷?

在儒家思想渗透的时代,官员们肩负着重大责任,但同时也承受着深重包袱。这包袱,不仅是负担,更是恶性循环的源泉。官员们日夜担忧被调查、沦为众矢之的,因此,他们的心思难免偏离了政务,国家的发展也因此遭受着难以估量的损失。如何让这些贪官放下包袱,如何令他们不再沉湎于权力的黑暗角落,如何使国家稳步前行,而非深陷腐败泥淖?

我们必须承认,腐败问题并非一蹴而就,历史的错综复杂,使一些曾经的贪官堕入陷阱。体制改革不能简单套用旧模式,必须创新,否则难以成功。反腐败和体制改革,或许会损害一些当权者的利益,甚至牵动其生死存亡的抉择。但支持这一改革的,不仅有社会主义者,还有各界朋友,他们都坚定支持着这一艰难而必要的使命。期待中共中央继续贯彻“不忘过去、面向未来”的方针,坚决扫清反腐败斗争和机构改革的障碍。

官场腐败,古今中外都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全社会腐败,现在正是全社会腐败。国民党政府的时候是官场腐败,社会其他方面:学界、文化、新闻以及工商企业没有全腐败,所以政权被推翻了,社会还有救。而现在,各行各业都腐败,而且已经见怪不怪,连小学生都知道要家长给老师送礼,以便对自己好一点,如果这样下去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目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大都发生在资源和权力较集中的领域和岗位,体制机制的缝隙和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机会。

这正是为什么反腐败反不胜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根源所在。“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各项改革举措之中,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堵塞一切可能出现腐败的制度漏洞,消除体制机制的障碍和弊端,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中国应尽快启动特赦。纵观历史上的大赦,实不在少数,而往往大赦后带来的是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和富强。恶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说关进去多少就少了多少,而是一个社会制度和谐与否,社会分配是否公平等综合因素而形成的一个动态指标。不是说不要治标,而是比较起来,治本更重要,何况这项政策可以避免社会的阵痛。

为减少制度改革阻力,我多次提出赦免贪官的建议。然而,这种理性的呼吁,遭到一些基于公平正义的义愤填膺的反对。显然,在那些反对赦免贪官的人士眼里,要制度改革就要清算或打倒贪官,制度改革的前提就是清算和打倒贪官。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华传统思维——你死我活、成王败寇!中国几千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而没有真正社会革命的陷阱,就是因为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传统思维作怪。其实我的思路不过是自我革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同时也应看到,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无时不有,各种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无处不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成功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成为摆在全党面前的突出问题。

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要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在一次次集中教育中,不断砥砺政治本色、做到自身过硬。如何才能做到自身过硬?就是要敢于进行自我革命,敢于刀刃向内,敢于刮骨疗伤,敢于壮士断腕,防止祸起萧墙。

搞自我革命,不能关起门来搞,而要多听听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政党,其自身建设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汲取实现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和包容理解使党敢于进行自我剖析、自我否定,给了党自我革命的发挥空间。人民群众的积极监督,使党能够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勤于自我革命。人民群众的热情建议使党能够集中民智,广求良方,便于自我革命。

我们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初心,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不忘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永远不能脱离群众、轻视群众、漠视群众疾苦。我们要敢于同一切弱化党的领导、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斗争,坚决克服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勇于发现自己身上的缺点不足,找出问题,更要善于接受批评,敢于改正错误,让自我提升的革命进行到底。

通过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我们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自我革命的制度基础。奋斗新时代,奋进新征程,还应继续推动各种监督制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形式监督,进一步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与时俱进、久久为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官僚腐败,无论在何种形式下,都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威胁。它不仅会侵蚀国家资源,损害国家利益,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让百姓的创业和生活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官僚腐败是国家最可怕的问题之一,亟需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贪官并非天生就具备,贪污腐败的行为倾向,而是受到外界环境和内在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他们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者满足权力欲望而选择走上贪污腐败之路。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强大的威慑力量来阻止他们胆大包天地进行各种腐败活动。

官僚腐败,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也是体制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加强监督和惩罚,以及提高社会的道德意识,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清官的清廉之路能够持续下去。这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绩硕果累累,反腐高压已形成常态,“不敢贪腐”渐成气候。然而,另一个极端却出现了:有的地方出现了为官不为,碌碌无为等“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如果说贪污腐败是党和国家的“致命伤”,那么,庸官懒官则是党和国家的“慢性病”。

不管是“致命伤”还是“慢性病”,都会危及到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庸官懒官不仅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严重损害党的先进性。更重要的是庸官懒官的存在,会不停地制造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紧张和矛盾。当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矛盾越积越深后,容易形成十分危险的“政治堰塞湖”。

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目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大都发生在资源和权力较集中的领域和岗位,体制机制的缝隙和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机会,这正是为什么反腐败反不胜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根源所在。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解决官场腐败问题,必须要有使官员不敢贪不敢腐不敢不作为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官由民选法由民立,中国应当坚持党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党主民主的制度,党主民主的制度就是由党主持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

反腐败和制度改革对执政者中某些人是意味着利益的巨大损失甚至生和死的选择。反腐败和制度改革大家都知道是好的,但是因为所谓“欠账风险”的阻隔,使得反腐败和制度改革举步维艰,所以反腐败和制度改革前的“政治清零”是必须的,包括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和若干年后对名誉恢复的承诺,包括对施害着的利益维护和名誉的不受损。做到这些难度很大,但是对和平反腐败和制度改革推进法治制度来说是必须的。要以“既往不咎,未来是天”为方针扫除制度改革中的障碍,有了民主法治的制度,必然能够解决行官僚腐败问题。   

目前,制度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但须知,对中国而言,制度改革彷如进入深水区,操作起来绝非轻松易举之事。因为制度改革会涉及诸多敏感议题与领域。但最大阻力是政府中的贪官污吏。中外革命历史表明,共活双赢,促进社会进步的革命才能成功!否则,成王败寇观念主导下的革命只会得到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基于中国的现实,赦免支持制度改革的贪官,才能实现双赢,使既得利益集团和普通平民走出双输的囚徒困境,共享繁荣和谐幸福的未来!

现在,反腐败有两难的选择:不对过去的腐败有个了断,反腐就不可能成功,如果措施过于强硬,轻则政府官员消极怠工,重则导致政府瘫痪官员造反,了断过去,民众可能不答应。但是,如果走不出反腐败的两难选择,我国将持久的被锁定在“腐败陷阱”中不能自拔;国家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所以:不给贪官一次出路,国家不可能有出路为什么要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只要党中央应给人民说明道理,我相信会得到人民的支持的。我们能否走出这个两难选择,既取决于领导人的智慧和胆略,也取决于普通民众的理智和耐心。

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



为减少制度改革的阻力,前段时间先后政界和学界人士提出赦免贪官。然而,这种理性的呼吁,遭到一些基于公平正义的义愤填膺者的反对。显然,在那些反对赦免贪官的人士眼里,要制度改革就要清算或打倒贪官,制度改革前提就是清算和打倒贪官,制度改革目的就是杜绝贪官。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华传统思维——你死我活、成王败寇!中国几千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而没有真正社会革命的陷阱,就是因为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传统思维作怪。中国的革命也就成为改朝换代,而不是制度变革、社会进步!因此,成王败寇,你死我活的思维,是社会进步的敌人。

我认为:为了党和国家的未来,应当给贪官一次出路。让贪官自己反贪,是不可能办到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我们都痛恨官员贪腐,但不是简单的打打杀杀。给贪官一次出路,并不是纵容和放任,而是要更快、更好地抓反腐。不然阻力太大,官员为自保,互相包庇,不是鱼死,就是网破。鱼太多、太大,网破的可能更大。当然,给贪官一次出路,并不是无条件的,首先将赃款全数退出,并参考在反贪的过程中有无立功表现。对那些心存幻想,蒙混过关,继续贪赃枉法的干部,决不手软,从严打击!

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人民原谅了一次贪官污吏,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他们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这些大量的资本将被转移到它国,就肥了敌国,当然他们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不愿意坐牢,就是他们坐牢,也只能增加人民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

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人民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人民原谅一次贪官污吏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希望大家理性思考这个问题。只有放过一次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总归一句话;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遭殃的必然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制度不改革,定是打了东北虎,又出来西南虎的,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是永远解决不了的。理论而言,改革不可能有最优方案,它总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推进的,因此,改革本身意味着妥协。

民间有一种说法:“不反腐会亡国,反腐会亡党。”当然,这个说法可能过于严重。我的看法是腐败问题不解决,是可能亡党,但是不太可能亡国。反腐败可能亡党,但是也可能救党,完全取决于我们怎么样反腐败。

反腐败真正的两难选择是如何处理腐败的存量,也就是如何解决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如果我们不对过去的腐败有一个了断,反腐败不可能成功。如果措施过于强硬,轻则政府官员可能会消极怠工,使政府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重则导致政府官员造反,改革也没有办法进行。但是,如果要了断过去,老百姓应该不会答应。这就是两难选择。

我们能否走出这个两难选择,既取决于领导人的智慧和胆略,也取决于普通民众的理智和耐心。以前吴思、李永忠等学者提出有条件特赦这样一个思路,我今天讲的也是对他们的一个呼应。事实上,我在十几年前也谈到过这个问题。

我们要正视的社会现实,或者说多数官员的家庭财产都或多或少来源于非法收入或灰色收入,更不用说许多企业精英、富翁的财产或收入也或多或少与贪官的寻租腐败相关联,据说科研精英或多或少也都是灰色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的政府科研基金(极个别倒霉鬼被抓住判刑,如中科院准院士段振豪因用政府科研经费补贴助手情人被国外老婆举报)!

在此情况下,政改若要以严格依法追究官员贪腐罪行为前提或目的,则必然会遭到政界官员、富人、甚至学界精英的顽强抵抗。正是因为因此,将统治者关进笼子的宪政才会遭到顽强抵制,尽管体制内外都认识到必须政改但政改却长期停滞,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虽有压倒一切的难稳但社会越来越暴戾,国家陷入了双输的囚徒困境!很明显,革命若或是激进和缺乏理性,抵制变命的力量将越强大,结局也将愈暴烈残酷!

确实,按照“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的正义标准,贪官应该得到惩罚,赦免是不正义的。但是,第一,我们讨论的不是赦免贪官,而是一项政治交易。交易正义与否可以计算出来。第二,正义总是处于特定情境之中,除了正义,还有生命、财产、制度改良、社会稳定等诸多价值,需要综合考量。我介绍两个历史案例,第一个赦,第二个不赦。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贪污成风,仅收取“黄赌毒”的贿赂,每年就达十亿港元。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直接对总督负责,与政府和警察部门脱钩,独立行使职权。廉政公署成立10个月,接到有关贪污的投诉5958宗,涉及大量警员。1977年9月,廉署对尖沙咀警署重手出击,不到一个月就逮捕了260余人,其中高级警务人员22人,几乎将该警署一锅端。逮捕行动从尖沙咀开始,向周边警署扩散。众多警察意识到,廉政公署不仅断他们的财路,还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

1977年10月28日,数千警察到湾仔警察总部请愿。游行至廉署执行处总部,近百名警察闯入闹事,拆下廉署招牌,砸毁廉署大门,围殴五名外籍廉署官员。一些警察要求撤消廉政公署。香港警察同声相应,闹事可能进一步扩大。港督不能答应这些要求,但警察闹事将使香港社会陷入混乱。两难之中,港督麦理浩决定让步。1977年11月5日,麦理浩发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

特赦令一出,多数警察安全了。有些警察得寸进尺,要求将反贪部门并入警务系统,市民和舆论则对港督的让步不满。麦理浩召开立法局会议,通过了《警察条例》修正案:任何警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对警察们来说,再闹下去收益已减,风险大增,于是偃旗息鼓。赦免个人罪行,换来了社会稳定,保住了制度改良。在后来的岁月里,廉政公署发挥了重大作用,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第二个是不赦的案例。

公元192年,东汉司徒(近似宰相)王允与吕布合谋,刺杀了把持朝政的大军阀董卓。董卓死了,部下便有树倒猢狲散之势。这支军队罪恶累累,曾经在京都大肆抢劫,奸淫妇女,发掘帝王公卿的陵墓,杀良冒功,四出掳掠“所过无复遗类”。民间传言,朝廷要杀尽他们。吕布果然派兵征讨,但出师不利。这时,董卓旧部由李傕、郭汜等几位军级干部出面,派人去长安乞求赦免。王允拒绝了。王允为人刚正,灭了董卓,大权在握,难免有些骄傲,不肯妥协变通。李傕等商量道:京师不赦我,我们只能拼命。如果攻克长安,就得天下了。如果攻不克,我们在京郊抄掠妇女财物,然后西归乡里,总能多活几天。众人赞同,结盟进攻长安。

李傕等一路收拾散兵,到长安时,已成十万大军,与董卓旧部樊稠等合围长安城。八天后,城破,李傕等放兵掳掠,杀人过万,王允拥着汉献帝躲到城楼上,大赦天下,拜李傕、郭汜、樊稠等人为将军。结局是,李傕杀了王允全家,这几个军阀把持朝政,相互攻杀,城中人相食。长安内外本来还有数十万户,两三年后,“关中无复人迹”。

那么,当初李傕等人求赦,王允拒绝对不对?《后汉书》的作者范晔认为王允这件事办得“拙”。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批评王允骄傲。柏杨在《读通鉴·论历史》中批评得最狠:王允创造了东汉复兴的契机,不仅不能把握,反而把东汉王朝拖向谷底,使人民受到更长期的痛苦。在影响上,王允跟董卓相等,都罪大恶极。柏杨曰:一个没有政治头脑的人,却坐在必须有政治头脑才能坐的板凳上,实在是一种灾难。

事关天下兴亡和千百万人的生命财产,一贯讲究仁义道德的中国史家,并没有只盯着正义。在中国传统中,这叫识大体、顾大局。如果一定要在正义的范畴之内讨论,也能算出同样的结论。

我们讨论的不是单方面赦免,而是有得有失的政治交易。赦免罪恶固然不公正,却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正——恶人更加得势,良民更加受害。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2,可以避免-8。香港警察闹事平息得早,后果不好评估。李傕叛乱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若以-10代表最糟,可评为-8。从数学上看,-2-(-8)=6,避免-8而选择-2的公正值是+6,道德里总是包含算术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正义具有多层次和多侧面。从时间角度看,惩罚贪官是面向过去的正义,制度改良则是面向未来的正义。从空间角度来看,惩罚贪官是局部性表层正义,制度改良则是整体性深层正义。从后果角度看,有利害相权的正义,也有两害相权的正义。根据不同的主体,还可以区分惩罚贪官的惩罚性正义,补偿受害者的补偿性正义。上述正义往往不可兼得,社会价值也有高有低。放弃某个单项,并不意味着全部放弃正义。我还要强调一句:我主张的是一揽子交易,特赦与政改的交易。单讲特赦而不提政改是误解。讲特赦时单提官场而不提民间也是误解。古代皇帝大赦天下,其正面意义之一,就是纠正民间的冤假错案。当代冤假错案,尤其在政治方面,未必少于古代。这方面的正义也不能忽略不计。

对于法律问题,置疑的原话是:赦免贪官,置法律于何地?此例一开,这种为了某个政治目标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法律,还拥有尊严吗?一种无视法治尊严、建立在践踏法律基础上的“改革”,将把中国带往何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特赦就是合法的。其次,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践踏着文革时代的法规走过来的。那时候,私人经商属于投机倒把,大包干等于破坏集体经济。再次,法律尊严早已大成问题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正是要把人治社会建成法治社会,确立法律的尊严。在转向法治社会的广阔进程中,既有守法,也有变法,人治社会常见的“法律服从政治”只能逐步减少。

我再介绍一个关于法律的案例。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转型中发生了种族战争,四年间死亡25万人,其中90%是平民。二百万人流离失所,三四万妇女被强奸。1993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负责审判1991年以来严重侵犯人权者。1995年10月,经过国际斡旋,交战各方达成停火协议。问题在于,实现停火,维护和平,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挥官的参与,而这些人正是谋杀、强奸、虐待和种族清洗的直接行动者或怂恿者。

有人指出,许诺大赦也许更为妥当,它将对军事和政治领袖产生强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别达成和平协议,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对两难处境,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办法是:拖延14个月,才任命了特别法庭的总审判官。第一年的特别法庭工作计划成为一纸空文。而且,特别法庭无权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诉的人犯,国际部队也不执行捉拿通缉犯的任务。(见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第184、189页)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实现了。

对于民众态度问题,中国民众将反对特赦交易:“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看,除知识分子和部分工商业者将政治改革视为迫切目标外,其他大多数民众更关心的,是柴米油盐;更在意的,是反腐、公平、正义。显然,以‘赦免贪官’为前提的改革方案与民众这种普遍心态更不咬弦。它要求民众放弃自己最在意的,获取自己不迫切的。从民众对贪腐官员的激烈反应,从反腐已成当下民意的最大公约数看,所谓说服民众,只是某些脱离社会现实生活太久的知识分子的一相情愿。”

判断民意,要有严谨的民意调查,更可靠的是投票。如果凭印象谈感觉,我倒认为中国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颇高。某个能干的贪官倒台了,常常听到惋惜之论:贪点就贪点,给我们办实事就行。这个说法显示了一种交易心态。倘若交易换来的不仅是几件实事,而是更加尊重公民权利的制度,民众是拥护还是反对?倘若争取正义需要砸烂油坛米罐,甚至流血牺牲,民众更在意什么?从频频发生的群体事件看,无论是上街还是上访,民众的主要诉求不是反腐,而是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寻求司法公正,参与环保决策,罢免和选举村官。同时还要求媒体的公正报道。这些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把政治体制改革与柴米油盐及反腐公平正义对立起来,在事实上不对,在逻辑上有误。

对于官员态度问题,官员群体除了贪官,还有清官和众多循规蹈矩的普通官员。此方案一出,原来支持或不反对改革的清官,在不平衡心态下,很可能反过来反对改革。如此,改革就在把一种阻力变成动力的同时,把另一种动力变为了阻力。清官这个概念涉及操守,支持政改涉及走什么路,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当然,赦免贪官确实可能让支持政改的清官和循规蹈矩的官员心理不平衡。寻求平衡,至少有两种方式:一是反对特赦交易,二是自己也贪。第一种方式,特赦交易是否应该反,前边已讨论过。第二种方式,预测有赦免,于是赶在赦免之前犯罪获利,在中国历史上相当常见。皇帝的对策是,在大赦时宣布此类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不用皇帝的老办法,清官也未必变贪。清官更有良心,更珍惜自己的名誉,法律不追究,不等于良心不追究,不等于名誉不受损。普通官员同样要考虑名誉风险。转型后,如果媒体或公民组织坚持追究真相,声名狼藉的人,还能循规蹈矩继续当官吗?在官员态度问题上,我还看到一种更有力的置疑:贪官会相信赦免承诺吗?依据中国经验,很容易想到“坦白从严”和引蛇出洞。依据世界经验,很容易想到阿拉伯之春中某些高官的下场。

“坦白从严”确实很常见。但特赦交易并不要求坦白,只是承诺:转型成功之后赦免转型前的罪恶,无论这些罪恶“已发觉未发觉”。换句话说,已发觉的,予以赦免;未发觉的,不予追究。从中国历代大赦惯例看来,对未发觉者通常更加宽大。未发觉者仍然在位,有能力阻止政改,于是不得不拿特赦做交易。至于已经服刑的贪官,无力阻止政改,不妨调整赦免力度。不过,如果在改革成功的地区实行大赦,重点追究制度而不是个人,单把贪官排除在外似乎说不顺。这涉及到特赦条款的具体设计,可以进一步讨论权衡。

阿拉伯之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大概是民众主导的转型。如前所述,这种转型会有清算。在亨廷顿笔下,世界史上的三类转型与清算的关系非常清晰:官方主导的转型不会有清算;民间主导的转型会有清算;官民协商的转型比较折腾,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这种现象由实力对比及成本收益决定,沉重而坚硬,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可称为“转型清算律”。承认这条规律,就没有理由怀疑特赦承诺。承认这条规律,还能回答为什么贪官会支持转型的问题:官方主导的转型成功了,民间主导的转型中的清算风险就永远解除了,连移民或逃亡后的引渡风险都不必承担。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问题:与赦免贪官的方向相反,恰恰应该将突破口放在缩减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力上,从减少审批权入手,让政府从现在的“全管部门”转变为法治意义上的监管部门,把全管和主管者权力该给市场的还给市场,该给社会的还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搭建起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框架。只有缩减政府及官员的权力,从人治变为法治,还权于市场和社会,才能搭建起现代政府的框架。

把赦免看作和平转型的必要条件,不仅依据其他国家的历史,也依据中国现实的利害关系。根据中等腐败国家的腐败金额通常占GDP的3%推算,2009年中国的腐败金额约为1万亿。腐败受到惩罚的概率只有1%,再根据201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推算出2009年县处级官员的腐败比例为48%,厅局级40%,省部级33%。推算未必属实,却可以勾勒大体轮廓。一年如此,十年是什么情景?腐败的比例不好累计,以金额累计,10年就有10万亿元左右。倘若严格执法,100万就够死刑了,10万亿包含了1000万个死刑。如此规模的财产和人命,将引发怎样的对抗?特赦交易,可以化对抗为合作。拒绝交易,除了闹革命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可行之路。

最后再谈谈其他方面的批评置疑。有人置疑说,历史上有赦贪官污吏的吗?当然。香港的局部特赦令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大赦,偶然有不赦贪官的,偶然也有特地强调赦免贪官的,一般只说“十恶不赦”。贪污不在“十恶”之内。另外,赦免的功能是消除转型阻力,什么阻力大就要强调什么。如果连人命都不追讨,赃款当然不能排在人命之前。

一位企业家批评说,特赦的说法包含了道德优势。有些灰色收入,不见得不道德。他说,大家都说新加坡清廉,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工资是怎么定的?他的工资是新加坡收入最高的前十位CEO的平均数,再加上30%。我们国家主席的工资是多少?省长县长的工资是多少?县长每个月5000块钱,养活一家人,这个收入和他的贡献相称吗?我们的工资制度人为压低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有些灰色收入是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部分纠正。我的看法是,官员的真实合法收入远超过工资单上的数字。例如各种福利,尤其是福利分房。加上这部分收入,人力资本的价值未必低估。中国官员和政府的消耗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有人批评说,赦免贪官是一贴老膏药。以前用过,不灵。还有人批评说,这种办法,历史上找不到先例,不灵。从原理的角度看,交易行为有多老,这副药就有多老。经济学家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看作帕累托改进,即无人受损的多赢格局。特赦交易就是帕累托改进,药效应该不错。从用法的角度看,各国的赦免都发生在转型的最后几步,作为妥协而不是激励。悬赏属于新用法。我的直觉是,这种用法的设计感太强,过于主动超前,没有主动性极强的人物主持,基本不会实现。最后一拖再拖,恐怕还是在危机中达成交易,浪费这笔巨额激励资源。不过,这种设计已经表明,如果想推政改的话,民间有动力,官场有动力,甚至在贪官污吏那里也能挖出动力。

王纪委书记曾说“特赦”贪官问题时说还不到时候,我认为早就到时候了,且是刻不容缓的,我早在2007年就提出来了,十多年了,若当时能实行的话,中国的贪官就不可能这么多,政治制度改革也早已成功了,记得当时人民网还发表了我的建议,我认为,为了唤起贪官支持政改,有必要对贪官的原罪进行赦免。如果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绝不赦免”的方法,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十几年前我就建议过,以十八大为界限,十八大之后不再腐败的官员既往不咎,十八大之后继续腐败的官员新帐旧帐一起算。反腐的目的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而不是为反腐而反腐,更不是为了杀人。为求得民众理解,应展开全民大讨论,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投票。“特赦政策实行一两年后,民众就会认识到特赦的好处”。

在我看来,之所以要特赦贪官,是为了唤起其对政改的支持。中国目前以及今后的发展,受制于政改的不深入。政改所以不深入,又是因为这是一场触动现行体制的大变革,现行体制的受益者,在未来的政改中,将很可能成为被改革的对象。而贪官,作为非法的受益者,无疑是改革的对象。但是他们又是握有权力和资源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对政改有抵触情绪,甚至反对改革,除非政改采取一种类似革命的暴风骤雨的激烈形式,否则,就像现在一样,喊了那么多年政改,却难以推进下去。而激烈的政改方式,代价同样巨大,目前的体制乃至中国社会,能否承受这样的激烈形式,并不清楚。

这种情况下,赦免贪官罪行,换其支持改革,就成了虽不令人满意却是最具可能性的选择,也就是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也,至少理论上是这样。因为对贪官来说,掌权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权力获取制度外的腐败收入,当贪官觉得腐败的成本很大,风险很高时,它就不会去搞腐败,转而可能利用手中之权来博取为民服务的名声。在目前的体制下,贪官的收入大于风险,而政改则会提高贪官的腐败成本,所以他们反对政改。现在假如赦免其罪行,保证他们在政改后不会受到追究,其也就有动力不再反对改革,并可能支持政改,毕竟他们很清楚,当下能让他们从容腐败的体制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早晚有一天政改会推进,与其反对政改而在未来遭到清算,不如现在接受赦免以支持改革。贪官也是理性的。

“特赦”贪官的必要还在于,他们之所以腐败,恐怕更多的还是制度原因。人固有私心,固想贪腐,但不能说贪官天生就是坏人,做官就是要搞腐败。是制度的不健全膨胀了他们的贪腐之心,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从这一角度看,国家向腐败分子让渡一部分利益可以视为对过去制度不健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现实主义策略。从中国改革的进程来看,早期改革的“双轨制”,实际就是一种用腐败的方式来唤起体制内掌权者对制度改革的放行。“特赦”贪官实际也可看作是对腐败的“赎买”。理论而言,改革不可能有最优方案,它总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推进的,因此,改革本身意味着妥协。赦免贪官就是双方达成的一种妥协方案。政治制度不改革,定是打了东北虎,又出来西南虎的,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是永远解决不了的。

民间有一种说法:“不反腐会亡国,反腐会亡党。”当然,这个说法可能过于严重。我的看法是腐败问题不解决,是可能亡党,但是不太可能亡国。反腐败可能亡党,但是也可能救党,完全取决于我们怎么样反腐败。

反腐败真正的两难选择是如何处理腐败的存量,也就是如何解决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如果我们不对过去的腐败有一个了断,反腐败不可能成功。如果措施过于强硬,轻则政府官员可能会消极怠工,重则可能导致政府瘫痪官员造反,改革也没有办法进行。但是,如果要了断过去,老百姓应该不会答应。这就是两难选择。

我们能否走出这个两难选择,既取决于领导人的智慧和胆略,也取决于普通民众的理智和耐心。以前吴思、李永忠等学者提出有条件特赦这样一个思路,我今天讲的也是对他们的一个呼应。事实上,我在十几年前也谈到过这个问题。

新一代领导人对反腐败非常重视,其实上一代领导人对反腐败也非常重视。学者、政府高层先后提出很多反腐败的措施,这些措施大体归结起来有这样几条:第一,加强监督,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我们知道,如果100个人腐败,只有一个人被抓住,这种威慑力很低,如果有50、60个被抓住,这样威慑力就比较大。第二,要有新闻自由。只有有了新闻自由,才能发挥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第三,要提高惩罚的力度,即能够使接受贿赂的腐败官员真正感到害怕。第四,提高政府官员的合法工资,也就是“高薪养廉”。现在官员之所以腐败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名义工资,或者叫官方定的工资太低,他们不得不用额外的收入补贴自己。第五,官员财产公示。第六,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平。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怎么使得官员脸皮变薄一点,现在的官员脸皮太厚。第七,减少政府部门的权力。现在政府的权力太大,如果能够减少政府的审批权,减少政府分配资源的权力,减少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权力,减少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那么,腐败可以大大减少。第八,真正实行民主与法治。

应该说这几个措施已经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我们所能采取的反腐败措施。如果我们是在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或者政府的规模很小,又或者是现在的腐败不是很严重,这些措施对于预防腐败是有效的。但是,现在不是这样,我们是在现有政府的基础上进行反腐败,有些措施即使听起来好,实际上很难实行。

这种情况下,上述这些措施的效果就非常有限了。之所以有限,最重要的就是现在的腐败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胡星斗教授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报告推算2009年县处级官员腐败的比例48%,厅局级干部40%,省部级33%。这个数字大家可以怀疑,但是就我的直观判断来讲,也许有点保守,按照现在的腐败标准,我觉得政府官员里面,能经得起查的不多。也许你没有接受现金的贿赂,但是你收过人家一块手表,或者接受过一幅名画,或者买房子的时候接受过优惠,或者你的孩子在国外读书的时候得到过人家的资助。所以,真正能经得起查的很少,只是不查而已。

民间对腐败非常痛恨,但是我觉得好像是抽象地谈起来很痛恨,而具体到某一个人出问题了,很多人反倒表示了极大同情,说“这个人怎么这么倒霉”。其实民间的这样一种矛盾心理,表现了人类本性中的一个公平概念,也就是某一种行为,好多人都在犯,但是只有少数人受到惩罚,人们会认为不太公平,人们也会提高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

其实对于腐败行为,真正的惩罚是两种机制:第一种是法律的机制,第二种是声誉的机制、舆论的机制。过去,某一个人因腐败被抓起来了,坐牢了,这是法律的惩罚。同时,周围的人都看不起他,这是声誉的惩罚。但我们看到今天好像不是这样的,一个腐败官员被判刑之后,反倒得到更多的同情,有很多人在帮助他的孩子,帮助他的老婆。这本身就反映出可能现在抓起来的腐败官员仅仅是腐败官员当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很可能还不是腐败最严重的那部分人。

所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处理腐败的存量。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算老账,追查到底;另一种思路是算新账,既往不咎。当然它们的准确含义我们还可以讨论。

看一下算老账所面临的问题,过去十几年的经验证明,像现在这样的算老账式的反腐败,尽管看起来力度已经很大,但是与腐败的普遍程度、严重程度相比,可以说蜻蜓点水,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过去十几年,反腐败的措施并没有真正在腐败分子当中形成一种威慑,很多官员腐败,就像买股票,或者买彩票一样,碰运气,运气不好,被抓了,算自己倒霉;运气好,就逃过去了。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反腐败可能变成权力斗争的工具,抓不抓你,可能不在于你腐败得多严重,而在于你是听话还是不听话,你是否跟对了人。这样的话,落马的腐败官员其实不一定是最严重的腐败官员,甚至不一定是真正的腐败分子。

我曾经接触过一个案子,一个相当廉洁的官员,得罪了党委书记,七凑八拼,凑了4万块,包括别人给他孩子的压岁钱,判了4年。在我所知道的案子中,类似的案子其实真的不少。而且这样一个权力斗争博弈具有“先下手为强”的特点,先下手就变成腐败官员的最优策略。进一步,这样的反腐败可能还使得腐败更为严重。如同杀人灭口一样,杀了一个人,害怕被知情的人举报,就继续杀人。腐败也有类似的问题。如果钱不足以买通比你大的官员,这时候没有人保护你,很可能落马。但如果你行贿的金额很大,买通的人很多,这时候你反倒变得安全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现在的舆论反腐。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舆论反腐起了很大的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没有真正的新闻自由,但是有了微博,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变成一个媒体,对腐败现象产生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靠微博反腐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个就是可能侵害人权,因为微博上的信息很多是不负责任的,微博反腐可能有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也可能被人利用,即变成我前面讲的权力斗争的一种工具。

我们要特别注意防止微博反腐可能产生的舆论暴力,因为一个人无论你干净不干净,一旦舆论说你不干净,可能就是有口难辩。特别是现在的情况,因为大部分官员屁股底下都不干净,所以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替他人说一句公道话,只要一个人被媒体曝光,上级就赶快把他“推出去问斩”,这可能会形成一些冤假错案。另外,有时候这样做也违反了法治精神,包括大家最近看到的重庆“艳照门”事件,这样一个艳照是在引诱欺骗下拍摄的,取证本身就是违法的,但是现在反腐当中已经不考虑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从长远来讲,这对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不利的。

当然,我们可以设想更大的反腐风暴。但是,我们能大到哪儿去呢?如果我们真的搞得很大,就会形成所有官员人人自危,消极怠工,也可能形成一个腐败官员的联盟。因为腐败如此普遍,它一定是一个官官相连的网络,保护别人就是保护自己,所以官员很可能会联合起来对抗反腐败的措施,最后政府就会瘫痪。政府瘫痪时,反腐败是没有办法进行下去的,更不要谈改革了。

另外,官员买官卖官的钱很多也是从企业收上来的,也就是几乎所有的腐败追下去都与企业家这个群体有关。现在一些企业家没有安全感,一个原因是对未来没有信心,害怕像发生重庆那样的所谓“打黑”,实际上是“黑打”,任意地剥夺私人财产。另一个原因是担心算过去的老账,包括由反腐败牵连出来的贿赂行为。这样导致民营企业家,甚至国有企业的官员都开始移民,没有人真正愿意在中国经济中投下更大的赌注,更没有人愿意搞创新,这时候失业率就会增加,民众的不满又会提高。所以,这对政府是一个更大的挑战。

谁来反腐?如果我们承认腐败是如此普遍,那大致来讲,很可能反腐的官员本身也未必是干净的官员,他们有多大的力度敢反腐?因为反得越深,把他们自己也牵连出来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我想更大的反腐可能性比较小,如果强行实施,也可能带来比较大的成本。

另一种可选择的办法叫做不算老账算新账,不往后看往前看,也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吴思、李永忠等以前提出的有条件的特赦。按照吴思的观点,通过有条件的特赦,换取官员拥护民主化的政治改革。李永忠认为,如果算老账,问题会越来越多。当然,我想他们只是提出一个基本的思路,具体措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事实上,国际上已经有好多经验,包括香港地区也有很多经验,发达国家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几乎所有原来腐败严重的国家,在反腐的过程当中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我个人的建议是,以2024年1月1日为界,2024年1月1日之后不再腐败的官员就既往不咎,2024年1月1日之后继续腐败的官员新账旧账一起算。所以,也不是说都那么很容易过关。同时,要启动政府官员的财产公示和注册,接着要研究超过合理收入之外的部分,究竟是没收,还是设立特别税,交税之后就归他们自己。

但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如果你不说实话,你就应该受到惩罚。比如你有10套房子,你公示的时候只说2套,一经查实,另外8套应该全部没收,也就是政府官员在这个时候不说真话要冒更大的风险。当然,也可以施行自愿公示,不愿意公示的官员离开政府岗位。在这样做的时候,同时要加强我前面提到的那几项反腐措施,包括减少政府的权力,实行新闻自由,加强舆论监督,还有更为长远的就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和一个民主体制。当然,在政府官员的权力受到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官员合理的报酬也确实应该提高。

但是,这样的措施面临巨大的挑战。第一个挑战就是如何化解民众的不满。民众会认为这是相当不公正、不公平的,凭什么这些腐败分子就可以轻易豁免。这种不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第二个挑战是怎么使得这个政策本身变得可信。因为任何政策,不可信是不会有效果的。

首先,怎么求得民众的理解。我们必须告诉大家反腐败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是为反腐败而反腐败,更不是为了杀人。杀再多的人,抓再多的官,如果我们未来的政府仍然有像现在这样严重的腐败,那我们可以说没有取得任何成就。

其实,有条件特赦就像资不抵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样,即使对债权人而言,免除一部分债务让企业活下来,也总比拖死好。当然,我们人类有一个弱点,我们经常注意了手段,忘记了目标,就像我们赚钱一样,本来赚钱是为了活得幸福,但是我们经常为了赚钱而牺牲幸福。我们反腐败当中同样要避免类似的问题,不能只注重手段,忘了我们的目标。

还应该看到,过去的历史真的相当复杂,体制不合理是腐败现象普遍化的主要原因,我们看到一些被抓起来的官员得到当地老百姓的同情,因为他们觉得这些人真是干事儿的人,那些不干事儿的人反倒没有被抓起来。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进行全民大讨论,因为这对中国的未来太关键了。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投票,像阿根廷等国家就做过这样的措施。政府提出一个具体的方案,然后全民投票,同意还是不同意,我们可以规定一个比例,比如50%以上的人认同,我们就做,如果大部分人不认同,我们就不要做。我也相信,如果我们有周全的设计,政策在实行1~2年之后,民众就会认识到它的好处。当老百姓看到腐败现象大大减少,政府服务大大改进的时候,他们就会更能够理解这样一个政策的好处。当然,这要求老百姓有一定的耐心。

可信性问题怎么解决?靠政府出一个红头文件恐怕不行。政府的政策多变,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可信度还是大大高于政府的红头文件。所以,我建议可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保证这样一个政策的可信性。

这样一种有条件的特赦政策,我把它叫为“理性的宽恕”。宽恕是我们人类具有的伟大美德之一,基督教讲赎罪,佛教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中国人也有宽恕的文化。但是,我说它是理性的宽恕,不是无原则的宽恕,不是为宽恕而宽恕,不是为显示宽宏大量而宽恕。理性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的时候必须超脱自身的定位、身份、利益,必须学会换位思考。理性也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而不只是考虑我们的主观愿望。理性也要求实施一项变革政策时,必须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不应该过多地纠缠于历史的旧账。

南非图图大主教在曼德拉当选总统以后,说过这样的一句话,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我在这儿加上一句话:没有理性就没有未来。如果我们不能够理性地处理我们现在面临的腐败问题,如果中国的反腐败不能走出我刚才讲的那样一个两难选择,我们将被持久地锁定在腐败陷阱当中不能自拔,中国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

另外,贪官不自首,查他们是极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新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八点;

1.期限过后,除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直辖市委、省委、部委书记外,所有的官员必须要公示全部财产。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让官员望而生畏,不敢贪污腐败。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为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绝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的监督才是有力的监督。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8.加强党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严格依法治国。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官员,官员才能不敢官僚腐败。任何制度都可能产生官僚腐败,但是一个好的制度能遏制官僚腐败,而一个坏的制度则助长官僚腐败。我认为:民主的政治制度是迄今为止、最能遏制官僚腐败的制度。目前;党内有些人一看有人提倡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才能使党的政权天长地久的。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

另外,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党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中国应该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严格依法治国。也就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地方分权会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不会出现藩镇割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党的政权会更加稳固,这是与我们国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

党主民主,首先党中要有主,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并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中国绝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往往给人认为反正什么都是集体决定的,无所谓,出了事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无法追究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造成政令不畅。世界上其实没有一个搞民粹式民主,以美国为例,其政治体制不过是准君主制的改良形式。英国和日本至今仍然是君主立宪,日本有天皇英国有女王,泰国还有国王。

集体领导会导致权威的流失,从而也是中央政府权威的流失。中国现在的情况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传统的“统而不治”的特点,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等等。“统而不治”必然会导致危机的。集体领导体制下会导致的集体不负责任的结果,同一层级的领导人互相制约,自己不做事情,也不让他人做事情,结果是谁也做不了事情,谁也不负责任。

现在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我认为;解决中央政令不畅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党的主席集权,防止群龙无首各行其是。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并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让他拥有立法权及有监督一府二院的执政执法权。使中国的最高权力真正归属全国人大,名正言顺依宪统治中国。

当然,党中央不要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管的事很多,从各部委省市一直管到县镇乡村,很累也管不过来,出了贪官还受民怨,现在大多数地方官完全就是欺下瞒上的土皇帝,官僚腐败欺压百姓,中央想管无力,百姓状告无门,是极易官逼民反的,这就是我以前所说的不搞民主党会累死之道理。

地方官完全可以交给当地人民举选管理,各级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当地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组成去竞选。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人民不会怨中共的,人民不会怨中共,中共就能长期执政。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中共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中国近现代史,就是一部追求民主化的历史。令人感概的是,在如此重要的议题上,中国有些留洋的知识分子之知与行均不着边际。他们总是走极端。要打倒了君主,想搞西式民主,搞到最后就变成了无主。心中无主,国中就无主。一个主权领土完整却无主,就会常被外国欺侮。 民主的路径其实就在君主制之中。无论是国君作主,还是君子作主,一定要有个主子。剩下的事情,不过是让这个主子不要脱离民意束缚。

有人说,在现代社会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多党轮流执政。其实这是一种任意的夸大和欺骗,甚至是有人恶意伪装。我们以美国为例,首先我们说美国从来不是多党轮流执政。即使以美国包装出来的伪装来看。美国主要就是两大党派。很多时候,一个党的总统可以连续多任。实际上美国的总统更多的时候并不代表自己所在的党派,而是利用一个党派来取得自己的任职资格,因此一个政治家改换党派很正常。但是美国总统并不是美国的权利核心,很多时候美国的议院比美国的总统具有更大的权力。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而美国的议院很少一党独大,而是多数情况下,必须两大党派合作。也就是说在制定法律方面,其实这两个党大多时候是一致的。美国两院还不是美国的权利核心,很多时候美国的法院比参众两院还具有更大的权力,这就是宪法的解释权力和法律的裁决权。可以说美国的权利核心就是美国的宪法,它的权力支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掌握在司法体系主要有法院、监狱、军队;二是立法,掌握在议院体系,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律、核定行政编制和经费、对行政人员进行检察;三是执法,掌握在行政体系,主要有总统、国务院、军队参谋总部。因此事实上,在美国只有一个政党,那就是美国宪法党。民主党和共和党不过是这一个党中的两个派而已。

中国之大,必须要有一个大权独揽的国家领导人,中国的领导人要集权才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令出中南海。从原始部落社会的“首领”、封建时代的“国王”、帝国时代的“皇帝”到近代国家的“总理”或“首相”(内阁制)和“总统”(总统制),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核心”。探讨这样一个“核心”也历来是政治哲学和理论的核心任务。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孔孟的“贤能”、近代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到现代的各种政治领袖(内阁制和总统制)理论,都是围绕着如何产生政治权力的核心问题。近代以来,除了无政府主义外,很少否认权力核心的重要性。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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