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治反腐、大有可为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融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依法反腐败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党对依法治国、依法反腐败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反腐败重要思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坚持厉行法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我们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长期以来,反腐倡廉不仅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弦,更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从严治党、铁腕反腐的高压态势下,推进标本兼治已成为凝聚中国心、共筑中国梦的必然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工作也更加制度化、常态化。随着《监察法》的正式出台,法治反腐日益崭露头角。
法治反腐探求完善的反腐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许多法律条文,尤其是以惩治腐败为目标的《刑法》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有关法条,对腐败行为的界定标准已显得不合时宜,刑事处罚缺乏确定科学严格的标准,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更是明显不够。因此,加强反腐立法,合理规范腐败的界定标准,加大腐败分子的犯罪成本,将为反腐工作的标本兼治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法治反腐要求规范的权力运作。“治国就是治吏”,党员干部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持有者,一旦腐败变质,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将极其严重。然而目前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普遍不高,制约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人情世故”“权大于法”等观念仍普遍存在,这一切都不利于权力的规范运作,更为反腐倡廉制造了障碍。因此,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彻底分析、批判“人情世故”“权大于法”等错误思想观念,将为反腐工作的标本兼治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
法治反腐寻求公正的司法审判。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参差不齐,奖惩机制和审判执行不够严格规范,贪污腐败很多时候得不到公正的审判,甚至出现了亿元巨贪“保外就医”重获自由的恶例,大大阻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压实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快奖惩机制和审判执行的严格化、规范化进程,将为反腐工作的标本兼治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
法治反腐渴求全程的人民监督。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也是根本的工作路线,“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光辉旗帜永不过时。贪污腐败历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疾,反腐倡廉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反馈机制,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发动人民群众举报,并对举报属实的人民群众给予必要保护和表彰奖励,使贪污腐败陷入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将为反腐工作的标本兼治提供持久的群众支持。
法治反腐不仅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党风政风、实现标本兼治的必由之路。虽然法治反腐之路任重道远,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人民监督方面下功夫,就一定能取得更大成绩,将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到新的高度。
当前,我国正快速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地方各级党委要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探索监察委员会有效履职履责、执纪与执法相互衔接的实现路径,把改革蓝图转化为生动实践,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转隶后的法律职责定位,专司“党内监督、依法执纪、依法监察”,集中精力管好党纪政纪,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要严格依法查办案件,遵循依纪依法、安全文明的办案原则,对信访、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做到依法处置、有案必查、查实必纠。各级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责任重大,面临的考验也在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加强过程检查和督促办理,对纪检监察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要从严处理,以实际行动回应各方关切。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