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陈中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谁都知道,对于相互联系的事物,按照一定标准,通过对照、比较,分析其异同及相互关系,从而形成对该事物的本质认识,是逻辑思维的常识。是早晨的太阳大还是中午的太阳大?现代科学表明:关于太阳近大远小、远凉近热的争论,是不懂得视差、光渗作用、直射与斜射等原理的缘故。太阳就是太阳,不存在什么情况下大什么情况下小的问题。区分事物的首要前提是标准,离开采用正确的标准这个前提,肯定会犯错误,甚至何种事物都无法区分。


   “党”和“法”只存在相互关系的性质和联系机制问题,不存在孰大孰小问题。两者相互区分的标准,只能从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方面去寻找,而在质的规定性之间不存在什么大小问题。很显然,由“党大还是法大”推出的“法大于党”命题,不能成立,是一个反逻辑的思维混乱的伪命题。


   进而言之,事情远不止于逻辑学上的命题问题。“党大还是法大”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个政治陷阱。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

   

   二是,确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地位,也绝不是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有用则用、无用则弃,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学习理解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切实把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确立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其次,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步很快,但今天也依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无论是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还是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等方面,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都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些要求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决定》明确指出的:“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此外,我国具有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传统历史,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还比较严重地存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还存在比较深厚的人治土壤环境。这些都是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障碍。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革。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才能够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才能顺利完成 《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再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梳理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全会中的精神脉络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四中全会《决定》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初级阶段,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小康社会,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既是我们党的历史使命,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厉行社会主义法治,小康社会才能够全面建成,人民群众才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够顺利实现。


   如何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现在有种误解,认为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就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这是不对的。确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地位,绝不是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有用则用、无用则弃,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要求我们党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也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总而言之,在党和法的相互关系上,不存在“法大于党”,也不存在“党大于法”,存在的是党和法的辩证关系。心怀鬼胎的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诘问,无非是在挑起争论的迷雾中,从“法治”打开缺口,传播西方宪政民主,美化资本主义国体和政体,瓦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在中国发生像1991年11月6日宣布苏共“非法”一样的“那一天”做准备。这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对此,我们不能畏首畏尾、遮遮掩掩,必须明辨是非,必须旗帜鲜明。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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