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审判公开,才能公正

陈中华:审判公开,才能公正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上周开庭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并对庭审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引来的关注度极高。快播CEO王欣等人庭上拒绝承认犯罪,并做了“伶牙俐齿”的自我辩护,这对网民来说难得一见,进一步推高了此案的热度。

  人民日报客户端9日发表题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的署名评论,新华社客户端随后发署名评论,题目是《无论快播是否有罪,都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很快有好事者将两篇文章进行对比,得出两家官方媒体“互掐”的结论,制造了网络上的新热点。

  仔细阅读两大官媒客户端的文章,不难发现它们在是从不同角度评论此案,其中人民日报客户端讨论了事实、道义和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以法院判决为准。而新华社客户端则评论审理过程,强调程序正义。

  这两家客户端价值取向大的一致不容置疑。炒作它们“互掐”或许蛮刺激,互联网最喜欢消费的就是冲突,但那毕竟很牵强。

  快播案冷不丁刮来一阵雨,反映出中国互联网上的准则认识和价值取向仍处在半混沌状态。这种情况下正如一些人所说,对审理的视频直播和对讨论的开放具有特殊普法意义,它们吸引了注意力,带动了不同观点的碰撞,为增强普法的效果形成了铺垫。

  然而这不意味着一定会有普法充分实现的大结局。按说法院判决是这件事从一个案件发展成“舆论事件”再落回到权威案例的点睛之笔,法院最终判决像“揭开谜底”一样触动所有关心互联网的人,让大家都能测量自己看法与法律标准答案之间的距离。

  但实际情形很可能不会这么理想。中国当下有相当一部分人笃信自己的价值观,视它为世间各种事物正确性的原点,甚至将它置于法律之上。中国网上对热门案件的议论经常超越道德评价,也超越对量刑的猜测,而带有影响法院判决的明显意愿,有点像“舆论审判”,给法院的判决施加压力。

  海淀法院对有可能刷爆互联网的案件搞公开视频直播,这需要很大勇气。相信该法院已有不受互联网舆论影响独立进行审理、判决的决心,后一个勇气像前一个勇气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

  一次判决与互联网舆论的要求存在不一致,司法部门在承受压力的同时,也必然给网上公众的认识带来一定扳正。对法律精神的这种坚持做得多了,就会累加扳正的效果,逐渐确立法律对于平息各种争论的中心作用,最终使法治被互联网完全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讨论造成的舆论压力不全是负面效果,它们对公正执法也有推动作用。因此互联网舆论常常是“双刃剑”。我们的客观分析是,法院以积极态度接受互联网舆论监督,要比网上过激舆论接受法院裁定的扳正更容易实现。在网上舆论开放的早期,前一个方向的意义比较明显。现在来看,后一个方向的意义逐渐突出出来。

  快播的创业者都是些年轻人,他们曾被看成互联网创业的弄潮儿,因而很容易受到同情。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如果我们不以法律裁定作为区分是非的首要标准,那么我们被表象和错觉误导的概率就会高得多。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动审判公开,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矛盾并未解决。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形成的信息化浪潮冲击以及法院公信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对审判公开呈现出选择性倾向,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不足。

       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而暗箱操作必然产生司法不公和腐败,这是常识,已毋庸论证。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却常常担心审判公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而在审判信息的实质公开上打折扣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对审判公开问题,仍有作利弊分析及关系厘清的必要。

      误识一:把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当作法院的一种特权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从根本上讲,审判公开关系法院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就必须公开审判,接受民众监督。因为审判公开首先是民众的权利,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民众监督国家政权的宪法权利以及对审判信息知情的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已经界定了审判信息公开的界限,因此,除非十分特殊、需作特别利益权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已经没有公开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它必须依法履行其审判公开的义务。如果对民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一基本权利不尊重,法院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误识二:把法院公信力丧失归罪于媒体和网络借机炒作抹黑

       不能否认,一些典型个案的曝光,确实影响司法公信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一,这种公信力的损害是司法自身的不公、不廉所造成的。揭露问题及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司法改革和改善的重要动力和契机,否则,讳疾忌医、养痈贻患,司法将始终不得改良。

       其二,虽然不能以个别错案否定司法的成绩,而且出现个别错案是司法不可避免的代价,但我们更应意识到,个别错案后面反映的带有根本性、机制性以及普遍性的问题不可小视。笔者认为,在目前司法环境不太理想、司法机制存在缺陷、司法主体质素有待提高的情况之下,司法的质量不高并非偶然。而揭露的问题包括错案还只是一小部分,还不至于被确定为以偏概全,以个别错误抹煞司法成绩。

       其三,民众对司法的部分不信任即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不是受了不良或不当宣传的影响,而是主要基于自身经验和观察形成的一种具有基本合理性的判断。因为民众主要是由自身的社会经验来认识司法的,而他们是司法的直接使用者或外部观察者,既能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又能因外部观察而保持相对客观,避免当局者迷。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民众对司法的反映,与人大代表对两高工作报告的看法,甚至领导同志对司法的认识,可以说大体上相互印证。

       因此,将司法公信力问题归罪于媒体和网络炒作,由不信任媒体和警惕民众反应,继而发展为对媒体和社会封闭部分重要审判信息,同时以大力发展法院对外宣传工作去代替公开审判信息的功能,并发挥所谓的“引导”作用,这是建立在认识误判基础上的错误的司法应对。

       误识三:认为审判信息公开可能暴露内部问题,故不宜公开

       从根本意义上讲,审判的力量,不在于它的国家强制力,而在于它的理性力量包括说理能力。现代司法建立在一种“相对制度”的基础上:允许不同的观点及其依据能够发出并且相互碰撞,法院需要辨别、评析并最终决定取舍,整个诉讼过程是一种理性生成和发展的过程。审判公开,就是对审判理性最好的促进手段和检验方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向社会公开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审判信息,将“倒逼”法院能够充分注意程序正当性及实体判断和处断的合理、有据,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由审判公开而生成社会验证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检验司法的理性,包括促使法院纠正其错误。如果持之以恒地实施审判公开,其效果是在内部导致司法质素的改善,在外部逐步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因此,明知当前某些审判信息公开可能导致内部问题的暴露,仍要大力推动这种公开,就是希望借此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这就是最高法院经常讲的“以公开促公正”。

      误识四:认为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会产生巨大现实危害

      在解析疑虑方面,还需要说明,审判的实质性公开因审判的程序特征而一般不具现实危害。

      首先,法律制度已经限制了审判公开,以防止对其他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这就在根本上为审判信息公开划出了边界。

       其次,(刑事)案件到审判阶段,程序已由事实调查转入事实的判断与案件的处理,信息公开已不至于对侦查取证活动形成损害。

       再次,司法“内卷”制度,对司法活动中某些不宜公开的材料,如技术侦查手段取证的过程,已经作了必要遮蔽,也可以进一步防止损害相关利益。尤其在我国司法运作中,“内卷”适用面较为广泛,足可满足必要的遮蔽要求。

       因此,虽然如前所述,体制上有信息管控和导向要求,但因上述制度性措施,通常情况下足以防范审判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不可控负面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人为选择审判公开的方式和信息内容,遮蔽部分实质性审判信息,显然已经超过了必要性与合理性界限。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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