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查处问题疫苗的同时,应尽快实施补救措施

陈中华:查处问题疫苗的同时,应尽快实施补救措施


   近日,山东济南警方称,抓获了一对非法经营疫苗的母女。2010年以来,庞某卫母女非法经营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销往18省市,涉案金额5.7亿。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称“这是在杀人”,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或致人死亡。但别有用心的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尽管有大量非法疫苗流出,但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因此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打了顶多是无效,当然在狂犬疫苗这样的情况,无效意味着非常危险)。

   我认为;目前虽然还没有具体的报告出现,但完全可以预测,这是世界历史上罕见的疫苗事件,同时这也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疫苗事件,因为其潜在的健康危害将难以预料。由于疫苗未经冷藏,所以是无效疫苗,可能造成以下结果:第一,不会产生应该出现的抗体,比如说乙肝疫苗,如果不出现抗体,那么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运气好,只是没有抗体而已,还没有染病,另外一种是,由于没有抗体,所以已经染上了乙肝。第二,可能发生严重的身体反应。但这种严重的反应已经发生了,过去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反应,而现在看来,由于是人为原因,所以必须从新检视。

   2015年初,美国大面积爆发麻疹疫情。美国曾宣布15年前就已经消灭的麻疹,卷土重来。反观中国,通过大面积接种疫苗,目前已将中国的麻疹发病率从上世纪50年代的平均5300/10万降至目前的10/10万以下。总体发病率下降了99.8%。
   
   疫苗是一种特殊药品,它为预防疾病而使用。一般药品总是在人们有病时才用,疫苗则用在未病时,因此,疫苗出现问题,不只是可能导致使用者不健康,而且因为这种可能性而使许多人选择不注射或服用疫苗,由此导致疾病的发生率上升,社会支付的成本巨大。药品安全重于一般物品,疫苗安全重于一般药品。
   
   近年时有问题疫苗事件发生,有生产企业产品不合格的,有非法经营产生安全隐患的,有疑似问题疫苗导致注射者健康或生命受损的。每一个问题疫苗事件或疑似问题疫苗事件,都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应,对全民卫生防疫工作造成影响。一些监管部门则在每次事件后或辟谣,或澄清,或将本地择出事外,或表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此次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让我们再次看到监管问题。此次案件的嫌犯之一,曾是一名防疫医生,因非法经营疫苗,2009年被判缓刑5年,却从2010年开始,再犯前科,与其女儿一起把生意做得更大更猖狂。这表明不仅疫苗体外循环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暴露出缓刑人员行为监管的漏洞。
   
   根据规定,疫苗实行电子监管,全程可跟踪,但在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存在这样的现象:疫苗从药企流入非法经营者,进入“外管道”,再经非法经营者流入疾控部门、接种单位,进入“内管道”。所谓全程可查的监管,变成一纸空文。这样的生意长达数年才被侦破,是监管之失。现在,问题既已明了,链条上的所有“蚂蚱”,都应该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否则,这样的体外循环不会消停。
   
   有一种观点认为,此事虽然属实,但事发是在去年,协查也在当时发出,问题基本解决,也未见接种异常报告,而且没回收的又基本过期了;疫苗是合格疫苗,不经冷链运输也不见得失效;反倒是过去的事情,此前有过报道未见关注,现在拿来报道,加上“或影响人命”逗引眼球,显得过火。
   
   对这种认识,我只能说它属于心脏强大者所具有,并不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疫苗管理,严格按照规范;疫苗经营,严格流程控制,这是确保万全。从疾控实践来说,疫苗给没病的人用,人们只有对它极为信任,才会选择接种。从正常心理来说,接种疫苗类似于“带病防病”,若不能防病,则恐惧于本来无病而“带病”,非法经营所造成的困扰是巨大的。报道用“或影响人命”,不无标题党的嫌疑,但相比于引起全民关注,痛击非法疫苗经营,督促改进监管,就不那么招人烦了。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未闻有接种发生问题的报告,算是万幸,那些接种过的人也可劝其稍安,但问题的严重性不能忽视,因为非法经营、监管不力,迟早要出问题,否则那些保证疫苗安全的管理规定岂非多事?我们当然还要劝告去人们接种疫苗,而不是患上疫苗恐慌症,但如果疫苗管理不能让人消除安全疑窦,则劝告就有些无力。
   
   目前,因为毒疫苗事件,有人要求对监管部门进行追责,我认为:追责是必须的,还应把收缴回来的疫苗,给国家卫计委和食药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区卫计委和食药监管局的负责人每人注射2支,也给那些宣称“疫苗无毒害”的专家学者公知媒体人打上2支以证话实,解除公众疑虑。也希望公众相信政法机关的决心,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检察院都己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了。

   另外 :政法机关积极开展解疑释惑的同时,应尽快实施以下补救措施,否则,可能让成千上万的无辜群众遭受重大的健康安全威胁。
   
   进行一次免费普查
   
   第一,没有产生相应抗体的,必须及时免费补种疫苗,这一次的疫苗必须绝对合格;
   
   第二,因为无抗体而染病的人,不是自身责任的,国家应该进行免费治疗和补偿;
   
   第三,对于那些曾经发生身体反应的案例,应该重新调查,不是自身责任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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