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陈中华: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近日,香港民族党头目陈浩天公开宣称,成立以“港独”为宗旨的政党,我认为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也已经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言行违反国家法律和《基本法》,是犯罪的问题,特区政府应尽快依法惩处,绝不能养痈为患。


     有些人认为陈浩天分裂祖国的言论没有违法,真是睁眼说瞎话,没有违法?难道分裂国家的言论合法吗?还有些人借题发挥说,与美国相比,中国没有言论自由。听到这些,我感到很差异。


  与中国一些新闻网站动辄成千上万跟帖评论相比,他们知道纽约时报网络新闻跟评有数量限制吗?


  与中国微博可以随意发表评论相比,他们知道推特脸谱连评论功能都没开放吗?


  “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度的,美国在依法治理“言论自由”方面的措施远远走在了中国前头。


  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法典》,第115章多条规定了对鼓吹、煽动、实施、协助反政府行为的刑事责任,《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规定了思想和表达自由不能突破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等界限。


  美国法典中关于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的法律条款


  《美国法典》第18篇 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 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 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凡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其处理参见本篇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 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 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下列行为构成成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进行干扰、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1)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引导或企图引导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散发手抄或印刷品以游说、劝告、鼓励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凡有上述情节者,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二、为适应本条需要,规定“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预备役部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如果商船被海军征用并为陆军或海军服役,则其船长、各级负责人和船员亦包括在内。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1949年5月24日法案第139章第4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96页)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造或传递虚假报告或虚伪陈述,以图干扰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其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引导或企图引导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故意阻挠美国征兵和应征入伍,使征兵工作难以进行或使美国受到损害,或企图做出此种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违反本条第一款而由一人或一人以上采取行动以实现上述阴谋者,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予以惩罚。


  三、任何人已经知悉或有理由深信或怀疑某人曾经或将要作出本条所列罪行而加以窝藏或隐匿不报,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美国国籍宣誓词(标准中文翻译版)


  我在这里郑重的宣誓: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资格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内和国外所有的敌人。我将真诚的效忠美国。当法律要求时,我愿为保卫美国拿起武器,当法律要求时,我会为美国做非战斗性之军事服务,当法律要求时,我会在政府官员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绝无任何心智障碍、藉口或保留,请上帝帮我。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大法官一句名言:言论自由并不是给你在一家坐满人的剧院里大喊“着火了”的权利!我认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能因为执法管理方式不当影响言论自由,更不能以言论自由之名为违法违纪言论开拓。我们不能只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还应看到美国在依法治理言论方面的做法,进而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给予更加客观的理解和认识。


     言论自由是要的,但是不能越过底线,不能把言论自由与污蔑打击,诽谤造谣,攻击政府社会,污蔑祖宗,分裂祖国等同起来,这不是什么言论自由,而是发泄反动的言论,有目的地在挑拨是非,离间党群关系,其实说穿了就是希望中国国家分裂动乱,这个自由绝对要不得,美国自由,如果遇到这样的言论也一样不允许,甚至打击这些言论的。


      我建议;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应把香港民族党头目陈浩天绳之以法。2016年03月28日陈浩天召开记者会宣布建立香港民族党,并提出六大纲领及最终目标。据香港明报报道,根据“香港民族党”描述,建党目标为“民族自强,香港独立”。香港民族党头目陈浩天公开宣称,成立以“港独”为宗旨的政党,我认为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也已经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言行违反国家法律和《基本法》,是犯罪的问题,特区政府应尽快依法惩处,绝不能养痈为患。


  近年香港反对派游行集会时,部分人高举港英旗、英国米字旗,高喊“香港建国”“脱离中国”等口号。此外香港大学学生会刊物《学苑》最新一期鼓吹“港独”议题,其中竟有“港人面临灭族,只有一场彻底的本土抗赤革命,方可自救”等惊人言论。


  港独《学苑》对“港独”言论的宣传不遗余力,“占中”煽动者之一、香港学联秘书长周永康也曾任该杂志副主编。《学苑》2014年9月曾以“香港民主独立”为专题,其中一篇文章探讨“香港可能招募到的军队人数及能从警察和驻港解放军手中缴获的武器对抗广州军区13万正规军”,幻想“两广乘乱独立”,甚至“可借助美国和日本,帮助香港独立”。


   “港独”分子不同于一般的反对派人士,国家和香港特区有必要早早就给他们划一条清晰的红线,避免这股势力真的坐大,成为香港社会里的“癌细胞”。


  分离主义往往是从宣传“本土意识”开始,然后一步步把少数人的胡思乱想变成社会部分人群的思潮,接下来构建政治组织,发动挑战性政治对抗。“港独”目前仍处在最初阶段,但它显然在借“占中”前后的香港社会分裂加快滋长。


  中国幅员辽阔,个别地方就有了宣扬“独立”的不切实际者。“藏独”“疆独”“台独”等给国家添了一些堵,它们当中最狂妄的要算“台独”了。但“台独”近年也被大陆修理得灰溜溜的,“台独”载入党纲的民进党也压低了声音,蔡英文闪烁其词,估计她在未来好几年都不敢公开对舆论说“台湾独立”。


  “藏独”就更怂了。“藏独”头目达赖喇嘛四处辩称自己主张的是“西藏高度自治”,对于大陆批判他搞“藏独”,他总是装出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委屈。


  “疆独”更不成形,国际上没人搭理,热比娅和其追随者也不好意思挂在嘴边。对于中国人怒斥的“东突”,热比娅那帮人一个劲地与之切割。他们知道“疆独”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宣称“东突”组织早就自行散掉了,新疆的暴恐事件与“东突”无关,都是“反抗民族压迫的自发行动”。


  如今又冒出了“港独”。不能不说,这是中国各种“独”中最厚颜无耻、不知天高地厚的一族。我们觉得根本没必要罗列“香港独立”所缺少的那些政治、经济和地缘条件,我们相信全香港人,包括那些“港独”的鼓吹者都很清楚,“港独”的可能性是零。


  这里要指出的是“港独”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肮脏的另有所图。他们是要制造一个虚假的,但却能够玩得起来、且惊世骇俗的话题,围绕它纠集香港社会中最偏执的东西,打造极端政治逆流。从这个意义上说,“港独”是一步到位的顶级恶毒概念。别的不太好说,但离“港独”的远近,似乎可以做评一判各种力量对香港未来具有建设性或破坏性的尺子。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


  香港民族党目标,无异于分裂国家。港独就是分裂国家,不能掉以轻心,应该坚决打击,消灭这株毒草的萌芽。这是性质变了的问题,放任自流将养虎成患,不可收拾,是对中国人包括香港人的犯罪,不是还有“一国”吗?港独分子完全适用国家反分裂法处理,“一国”怎么体现,这就是。香港人要民主自由都可以理解,怎么闹都是“高度自治”的事,唯独港独是国家的事,国家决不能放任不管,中央政府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尽快依法严厉打击港独分子,把港独消灭在萌芽中。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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