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促进会

中华共和促进会

全心全意为国为民

共同发展和平相处

中华共和促进会由陈中华于20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创立。中华共和促进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国为民,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共同发展;指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相互促进、同步发展、共同繁荣,达到双赢。通过探索建立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机制,充分挖掘合作潜力,相互包容、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和平相处;和平主义又称非战主义,是反对战争或暴力的一切形式,追求和平和非暴力方式,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的暴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人与人和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实现和平相处。

中华共和促进会章程

中华共和促进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共和促进会(简称中华共和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国民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第四条 本会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本会会址:中国香港特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凡自愿加入中华共和促进会,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相关工作,为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事业而努力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华人华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九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为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四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对具有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优秀的理事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影响力、感召力的爱国人士、社会贤达担任永远名誉会长(若干)、名誉会长(若干)。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每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四)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八)决定常务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理事长可委托执行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

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待的工作;

(七)秘书长可委托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一)本会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但不超过五名。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会选举通过。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通过出任,副监事长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通过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主持。

(二)监事会的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

2、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机构

(一)为确保本会各项事业顺利进行,本会设立以下执行机构:

1、秘书处;

2、财务处;

3、会员工作处;

4、宣传处;

5、经济交流处;

6、文化交流处;

7、联络处;

8、事业发展处;

9、研究与资料室;

10、会刊编辑部。

(二)各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请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通过产

生。

第二十八条 顾问团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政界要员、企业家、专家、学者、律师、教育界、

文化界、体育界及社会各界名流担任本会顾问。经本会理事大会通过并发聘书。

(二)顾问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顾问团对本会的各项事业及活动,具有指导、建议、参与的义务和权力。

第二十九条 会徽(徽章)、会旗、会歌、会刊、网站

(一)为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向心力,明确本会爱国、和平、发展的原

则,制定本会的会徽(徽章)、会旗、会歌、会刊。

本会的会徽(徽章)、会旗、会歌、会刊经本会理事大会审议并通过后生

效,成为本会永久的标识。

1、会徽:

2、会旗:

3、会歌:

4、会刊:作为本会内部交流刊物,刊名为《中华共和》。

5、网站:{www.ghcjh.com}作为本会的官方网站,肩负着宣传本会宗旨、任务的责任,弘扬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文化,反映本会的各项活动,张扬本会会员风采,促进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其它爱国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往来,增进外界对本会的了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在各国或地区成立分会,分会由所在国或地区的爱国人士及社会各界贤达组成,为独立的法人社团,并接收总会的业务指

导。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大

会上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海内外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并非公募);

(二)资产增值;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人员工资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成立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大会通过,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首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共和促进会

二O一五年五月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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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顾问、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陈中华于2008年6月在北京创办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专业研究各种疑难病的病因与治疗,现己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治疗各种疑难病的药物发明专利五十多项。为了响应中央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陈中华用发明的专利药物与医疗机构合作,实行治好病后再收治疗费用,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对经济困难的病人,实行减免费用治疗,得到了广大病人的好评。被由民政部主管的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主办之《风云人物》杂志收录为慈善人物,多次受邀参加中国科学家论坛和中国中医药发展论坛,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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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陈中华院长与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


陈中华主席与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


陈中华主席与农工党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桑国卫

陈中华院长与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


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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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司法部普法万里行推进委员会执行秘书长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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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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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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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堂与陈中华在最高人民法院合影

黄开堂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

黄开堂与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

黄开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勇

黄开堂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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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卞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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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姚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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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


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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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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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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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朱德委员长、华国锋主席的保健医师胡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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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华医学会党组书记、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宗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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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开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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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主编韩雄亮,全国政协常委夏日,国家保密局局长戴生龙

全国政协常委徐更生,毛泽东, , 警卫,工人日报纪委书记李耿成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旭东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大律所主任刘进军

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全国人大立法专家崔建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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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受邀参加第十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


    为响应党中央号召,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服务我国经济转型和建设美丽中国。第十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定于2015年10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邀请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参加。论坛主题:为“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插上科技与资本的翅膀。

    中国科学家论坛是由著名科学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名誉主席周光召院士题名并担任主席,论坛创办以来得到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数十所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已成为公众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品牌, 成为推动全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标志性活动和重要载体,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届论坛将邀请有关国家领导人,相关部委领导、专家出席并作主题报告和专题演讲。论坛为期两天,还将举办院士论坛、科技创新创业大讲坛、科技创新创业资本论坛、院士专家与科技创新创业精英恳谈会、科技学术交流活动、项目推介与对接洽谈活动、发现•2015科技创新创业典范推介宣传活动、2015科技创新创业成果展演及科普宣传活动及主流媒体专访。论坛着重围绕众创空间搭建服务平台,面向一切创新创业团队、个人提供服务,推动创新创业由精英走向大众,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共同参与、互帮互助,通过各类主体、资源的“聚合”产生“聚变”效应;为一切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支撑,形成以科技创新带动创业、以科技创业引领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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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李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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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李红涛


李红涛,大学本科学历。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邹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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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中华,资深媒体人。硕土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解放军艺术学院美术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1983年10入伍,在部队政治机关从事新闻及美术工作,三次荣立三等功。1997年转业北京从事新闻工作。现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号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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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邹中华与毛新宇、邵华将军




邹中华与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军委主席、国家主席胡锦涛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旭东




邹中华、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大律所主任刘进军

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全国人大立法专家崔建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邹中华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


邹中华与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龙新民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朱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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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83年以优秀的成绩考取警校,1985年8月起在公安局工作31年零2个月(从事刑事侦察、刑事办案办案),其中兼职勘查刑事案件现场8年、公安预审、法制审核工作、疑难刑事案件审核委员会成员18年(含经侦类案件),曾任刑侦大队预审中队副队长、预审大队副大队长。现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


  2015年朱新良获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最高执法资格“高级执法资格”。朱律师写的刑事侦察破案方法论的论文被刊入上海公安803的《东方刑侦》杂志,刑事办案论文10多次获奖,多次省级以上获奖或刊物录用。朱律师原系公安局公职律师,于2016年走出公安,签约上海,刑事专职律师,由公职律师转为上海专职社会律师,接受全国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含毒品、贪污、贿赂、经侦案件。2,各类命案类刑事案件。3,可能是冤假错案、无罪案件,公安违法立案或违法不立案的疑难案件。4,标的额较大的经济案件、疑难房产案件。5,申请再审刑事案件、申请取保、缓刑刑事案件。6,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复合交叉、涉及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疑难民商、刑事、行政等案件。


        以及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案件;新类型案件;需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对经济困难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实行先办案后收取律师代理费。具体情况请打咨询电话:010-66182388、或加手机号微信:13683233288了解。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黄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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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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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堂与陈中华在最高人民法院合影

黄开堂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

黄开堂与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

黄开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勇

黄开堂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卞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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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卞修全


卞修全,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安徽大学、南开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墨那什大学、悉尼大学短期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柏克利分校短期访问学者。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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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刘进军



  刘进军,法学博士,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美国华盛顿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第九届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顾问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法律顾问2010-2013年度争先创优先进个人称号;荣获北京市律师协会2012-2014年度优秀律师称号;荣获2012年度、2018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称号; 荣获2011年度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优秀法律工作者称号。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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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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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男,汉族,生于1934年,浙江金华人。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原中央警卫局中南海门诊部主任医师,中西医结合治疗各种疑难病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曾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和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保健医师、现任北京胡维勤医院业务院长、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北京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首席专家。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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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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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与中华医学药学会主席陈中华合影



胡维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纪委书记、全国人大委员长朱德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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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与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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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先生收徒仪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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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勤先生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



胡维勤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警卫局政治部评为摸范医务工作者


北京胡维勤医院


北京胡维勤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医学研究;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零售药品;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食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等。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目前,社会上号称能治好各种疑难病的医院和医生很多,治疗的方法也很多,鱼龙混杂,病人总是充满希望去治疗,却往往带着失望回来,病人总是花了很多钱,病却没治疗好,为了使病人看病时不上当受骗,也为了响应中央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


北京胡维勤医院使用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发明专利药物与医疗机构合作,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肝胆胃肠病,糖尿病肾病,耳聋鼻炎,气管炎哮喘,高血压心脏病,脑瘫癫痫病,风湿骨病,男科妇科,不孕不育,皮肤病性病,疱疹艾滋病,白血病肿瘤等各种疑难病 实行治好病再收治疗费用,不收任何押金,治愈后一年不复发了再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治疗费用,治不愈的不收任何治疗费用,治愈否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和解放军总医院等中国有权威的大医院检查为准。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一种能治愈尖锐湿疣,疱疹,梅毒,乙肝,艾滋病的药物[病毒1号]

北京胡维勤医院发明了一种能治愈尖锐湿疣,疱疹,梅毒,乙肝,艾滋病的药物[病毒1],现已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一种能治愈糖尿病,肾脏病,尿毒症,心脑血管病的药物[效灵1号]

北京胡维勤医院发明了一种能治愈糖尿病,肾脏病,尿毒症,心脑血管病的药物[效灵1号],现已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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