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中国法院应该刀下留人,贾敬龙有罪但罪不该死

陈中华:中国法院应该刀下留人,贾敬龙有罪但罪不该死

1477100519948096.jpg

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这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

贾敬龙案起因于一场强拆。所谓强拆,不言自明,其本身正是肆意侵犯私权的产物(还有一个更真切、更残酷的概念叫“血拆”)。当贾敬龙的婚房被村长何建华率人强拆之后,他所举起的武器,起初并非是射钉枪,而是法律,譬如向村长讨说法,要求换新房或拆迁补偿款,无果;举报、上访,还是无果。当法律不能给他一个说法,这个血性男儿别无选择,唯有抛开法律的羊皮,以最原始的救济方式,给作恶者一个说法。强拆发生一年半后,他掏出改装的射钉枪,对准了何村长的头部……无论贾敬龙维权的过程,还是救济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一点:法律被遗弃,被作恶者与受害者同时遗弃;抑或法律本来便处于乏人问津的遗弃状态。

今天,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死刑核准裁定书送达的第七天,这是河北贾敬龙因强拆杀人命悬一线的最后时刻。因为,通常一审法院是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后7天内执行死刑。

这个案件发生,尤其是在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贾敬龙死刑、河北省高院驳回贾敬龙的上诉之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不光是贾家一直在努力,最近还向最高法和河北省高院递交“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刘红、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北京理工大学的法学教授徐昕、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何海波等在内的法学界人士,以及网络调查下97%的网友,都主张“刀下留人”。

我认为:这些法学专家和网友的主张,并非没有依据。贾敬龙案目前最大的争议在于,受害人何建华是有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并没有对涉及公民权益的私产进行强拆的权力。而北高营村委会不但强拆了,还被曝出曾对不从的村民实施“三停制裁”:“停水、停电、停发村民应享受的一切福利保障”,甚至还有朝村民院里扔礼花弹、打砸玻璃等。贾庆龙母亲和奶奶的养老金就都被村里扣下。另外,多方的证据都已经证明,贾敬龙在自家房子被拆后,一直在不断地寻求合法途径的救助,做出极端举动之后,也是准备直接去派出所投案,只是被案发现场的部分人员围殴成重伤才没有去成。

当然,专家和网友们的意见是否完全切合事实,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都还有待探讨,尤其是有待法院抽丝剥茧,审慎周密地作出综合性的考量。也就是说,公众的意见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但是不能干预司法的公正,这是一个根本的准则。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在1999年就有过决定,涉及民间纠纷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过错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而,在贾敬龙到底要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公众提出的重视贾敬龙故意杀人因果链条,也不无道理。

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那么多人为贾敬龙大声呼吁,是在承认其杀人事实的同时,也提请重视受害人在案件中的主观过错。这种态度非常理性,也恰恰是司法公正一直在强调和遵循着的基本准则。有一个逻辑是根本绕不过去的——如果法庭不承认村委会有强拆的权力,那么就该承认贾敬龙作案事出有因;如果法庭将村委会的强拆同贾敬龙的杀人“一码归一码”,那么贾敬龙的杀人动机就会在司法审判中缺失。

今天,一个好消息是暂时还没听说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一个坏消息是他还没有被宣告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回想他站在自家楼上手持红旗孤身对抗强拆的场景,很多人都应为之动容。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在这个杀人犯“要死要活”的时刻,“刀下留人”的呼喊,是在用审慎的态度捍卫司法的公正。

贾敬龙,自己婚房被强拆,亲人被毒打,女朋友因此弃他而去另嫁他人。为了讨回公道,一路控告。在试了几乎所有的办法,找不到解决自己问题的途径。贾敬龙写了:“人生一世草一秋,悲躯屈膝男儿羞;既有舍身取义志,何惧此刻性将休。”在2015年大年初一,用射钉枪射杀了领头强拆的村委书记何建华。

贾敬龙杀人后,给前女朋友电话,去自首。贾敬龙被何建华儿子侄子等截获,身体多处受伤,小腿粉碎性骨折。然后,法律出场了。一审,死刑。二审,死刑。最高权力机构核实,同意死刑。马上就要执行。我认为;中国法院应该刀下留人,贾敬龙有罪但罪不该死。

1,首先,国家犯法在先:强拆,违背人民意愿。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权益。

绝对不是为了欺压掠夺人民。人民有权拒绝任何人强行拆除自己的房屋,哪怕是猪圈茅坑。2,其次,国家失职在先:贾敬龙在长达两年的控告申诉过程中,没能解决问题。人民纳税,养了公检法和上访局,目的是:保护人民不受欺压和侵犯。贾敬龙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得到公平解决?3,还有,自然正义高于一切。什么是自然正义?暴力,是人民得不到法律公平。最后的合法权利。作为个体的人,需要法律和政府来保护自己。如果法律虚设,政府立法只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民众就有权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公平正义。贾敬龙耗费了两年,上告无门,求助无果。那么,他自己启动了自然正义正义模式:自己复仇,得到正义。自然正义,高于一切,是个体拥有的最后人权。

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审判,恶劣过十个杀人犯罪。如果非要斩杀贾敬龙,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贾敬龙变杨佳。政府强拆,违法在先。政府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贾敬龙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死!

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当故意谋杀毒死外国人可以判死缓,中国谋杀罪死刑就可以取消了。当贪污受贿一个亿可以判无期,贪贿死刑也可以取消了。当捡鸟蛋可判15年,买塑料仿真枪可判无期,脖子快被砍断都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

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要落在每一位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因此执法不能不拘小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中国的司法不公己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中共中央必须管管,不能让司法机关执行贾敬龙死刑的判决,中国是一个法官不是民选的国家,只有党能管法官的政治制度,中共中央对不公正的判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独立王国,无所顾忌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中国的司法独立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我认为;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习近平主席集权,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让习近平担任党国主席和全国人大委员长,让他拥有立法权及有监督一府二院的执政执法权。使中国的最高权力真正归属全国人大。中国决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往往给人认为反正什么都是集体决定的,无所谓,出了事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无法追究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造成政令不畅。目前,在一些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上,一些党员干部政府官员其觉悟与普通百姓的觉悟相比,都显得格格不入,令人叹息。之所以出现屡屡违规和对抗中央政策,与一些地方官员在政治上追求假大空和为个人和班子政绩铺路有关。其他不可告人的某些相关利益因素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值得全党干部和全体政府官员认真查找和及时纠偏。最最重要的那就是,中共中央要树立了一个核心!
     我建议中共中央设立主席职务,加强中央的权威,中国领导人要集权才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使令出中南海,现在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曾当面向总理温家宝念出了一段近些年流传的民间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他认为,夸张的顺口溜反映的虽然不是主流,但问题也的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
   2015年4月1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亟需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简政放权进程。“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这不是耽误时间吗?”总理说,我们出台的许多政策,中央和各部门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经过详细测算,并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执行方案,但却常常因为繁冗、拖沓的所谓“会签”,让一些好政策“迟迟落不了地“中央研究了一年多,拿出政策,结果各种手续再走上一年,这不是闹笑话吗?”
   中国有些留洋的知识分子之知与行均不着边际,他们总是走极端,要打倒了君主,想搞西式民主,搞到最后就变成了无主。心中无主,国中就无主,一个主权领土完整却无主,民主的路径其实就在君主制之中。无论是国君作主,还是君子作主,一定要有个主子。剩下的事情,不过是让这个主子不要脱离民意束缚。毛泽东知道这个道理,所以搞了一点个人崇拜。邓小平也知道这个道理,于是树立了一个核心。集权未必就不好。中国之大,必须要有一个大权独揽的国家领导人。中国共产党应当设立主席职务并坦任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实行党主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就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地方分权会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不会出现藩镇割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党的政权会更加稳固,这是与我们国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
   中国应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中央需要一个主席,集体领导会导致权威的流失,从而也是中央政府权威的流失。中国现在的情况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传统的“统而不治”的特点,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还有司法不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统而不治”必然会导致危机的。集体领导体制下会导致的集体不负责任的结果.同一层级的领导人互相制约,自己不做事情,也不让他人做事情,结果是谁也做不了事情,谁也不负责任。
   目前;有些党内人士一提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使党的政权长期稳固的,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另外,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另外,党中央不要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管的事很多,从各部委省市一直管到县镇乡村,很累也管不过来,出了贪官还受民怨。地方官可以交给当地人民举选管理,中央要集权,把地方的权力分开,中央把执政权撑握好,把地方行政权交给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有序去竞争,地方官由党领导人民举选,中共不会失去执政权的。各级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组成去竞选。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人民不会怨中共的,人民不会怨中共,中共就能长期执政。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中共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中共中央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就等于伤害党自己的道理。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另外;目前的信访制度对中央自身也很不利的,中央领导人若看不到听不到人民的状况与一个眼瞎耳聋的人无异,下面人干什么都不知道,就有被架空的危险。现在的中国国家信访局不但当了中转局,还放任各地政法官员在中国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在这样的情况,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的政权才能长久。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分享 :
 
文章列表
副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