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院职责应以追求正义和公平为标准

法院职责应以追求正义和公平为标准

1479174819166097.jpg


  2016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贾敬龙原来是河北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不缓刑,前几天被杀。

  全球舆论下的贾敬龙,尽管网络上存在着大量质疑之声,尽管有江平、郭道晖、张思之、斯伟江等中国学界和法律界人士高喊刀下留人,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还是被执行了死刑。贾敬龙被处决,但被贾敬龙用射钉枪打死了恶贯满盈的何建华是如何当上村支书兼主任及其子世袭至今还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据网上说何建华曾两次被判刑,服刑完毕就当了村主任、党支部书记,鱼肉乡里,欺男霸女,曾被其调戏的妇女丈夫曾砍了他十几刀。虽然贾敬龙已被执行死刑,但是谁让曾经两次被判刑的何建华入了党、并当上村支书的问题,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进行说明。

  党章第二条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条件。对刑满和劳改释放人员除具备入党的必须条件外,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政治犯、惯犯或因严重刑事犯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一般不宜发展为党员。对于那些因偶然因素和单纯因素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犯罪时年纪较小等情况,只要本人切实痛改前非,翻然自新,经过较充分、较深入的考察和考验,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本地、本单位工作又需要发展的,可以经过规定的培养和发展程序,予以发展,但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应当征得上级党委的同意。

  而何建华曾两度被判刑,且是因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打架等故意犯罪。因此可以看出他并不是因为“偶然因素和单纯因素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犯罪时年纪较小”等情况,更不是“切实痛改前非,翻然自新”的类型。在何建华根本不具备入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被“组织”吸纳成为党员,并且还当上基层党组织即党支部的“一把手”——书记,这究竟是谁的功劳?

  退一步说,就算何建华在被判刑前就已经是党员,但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员,是应当被开除党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为此,如果何建华被判刑后未被开除党籍,那就是当地党组织负责人的失职渎职;如果何建华在刑满释放后入了党,那就是其党委负责人把关不严、甚至徇私舞弊的严重过失责任!虽然贾敬龙已离我们而去,不管是冤枉也好,罪有应得也好,但关于两次被判刑的何建华是如何入党、并当上书记的问题,相关部门还欠人民大众一个解释!

  最高法对贾敬龙的死刑核准发表了答记者问,新华社也为这个案子做了专题报道讲述来龙去脉。据此就算做到了正面的回应和耐心的解释吗?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司法和新闻两大公器的公信力已经严重受损,深陷塔西坨陷阱的现实需要公权力的执掌者对每一件公案都要给出无可争议的证据、严谨完整的逻辑链。比如此案中对贾敬龙的犯罪心理的侧写明显不足,一个爱花花草草和十字绣的农村青年,据说还会写几句半通不通的诗句,这和手段极其残忍的杀人犯形象有着相去甚远的反差;从婚房被拆,到未婚妻离去,到上访讨说法未果,最后举起射钉枪,这两年的经历让贾敬龙走上了不归的复仇之路,因此绝不该几笔带过。执法者有必要正视被侮辱被损害的个体心底的绝望,我们也有必要确知错过了多少次拯救这个青年的机会。再比如被害人何建华,到底是贾父口中“住过几次监狱,偷盗、抢劫、耍流氓,一个村都知道”的一方恶霸,还是当地政府证明的没有前科、未被举报过、连续三届被村民推选出来的好村官,何建华之子现在世袭当村主任。想明确这点并不困难,不知为何却被媒体忽略。诸如此类的疑点,对于解释贾敬龙杀人的深层动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和媒体不该满足于简明扼要的案情呈现,而要尽量提供详细的案情分析。越是在广泛的质疑声中,越是要给公众一个有说服力的交代,否则,贾敬龙案的判决就丧失了惩恶扬善的基本公义,并会导致社会裂痕的加深。

  我最担心贾敬龙案也会陷入之前某些焦点案件的怪圈,即:公众质疑,官方回应;公众再质疑,官方再回应;公众再再质疑,官方就不回应了,而是选择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抹杀质疑。然后大家一起在沉默中坐等忘却的救主早日降临。但真相不会被永远掩埋,有些伤害也未必能得到宽恕,强力威逼下的沉默,蕴藏着怎样的阴霾和危险,贾敬龙案应该足够的警示意义。

  究竟有多少人在关注贾敬龙案,究竟有多少人认真地从法治角度和社会意义的层面来思考此案。如果将案情简单归结为强拆——复仇——处死的基本逻辑,此案就显示出一种快意恩仇的好汉模式,在这个对丛林法则并无厌恶的社会,这种好汉模式很容易获得普遍的同情心。此间最大的悲哀就是,本该在场的尊重生命的法治原则被不由分说的冰冷法制所替代,这也恰恰对应了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既然制度能够剥夺公民的生命,那么对制度之恶有着切肤之痛的人就会对贾敬龙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选择无视。我们本该同情贾敬龙婚房被强拆,同情他投诉无果,同情他失去爱情,他此前的遭遇本该在法治框架下得到妥善解决,但他没有得到他本该得到的说法。当他心生杀意,当他一丝不苟地准备杀人凶器,当他残忍而冷静地举起射钉枪,将铁钉射入何建华的脑袋,我们还要继续我们的同情吗?报复原本不必如此酷烈。到底多大的仇恨,能够穿越贾敬龙内心诗意的花草,最终仍化为蓄意谋杀的恶意。

  贾敬龙一案,和他一起死掉的,还有我们法律的公正性。对于不服从拆迁条件的拆迁户来说,他们的抗争常常以悲剧收场:自杀、意外死亡、杀人,在“公正”的法律面前,拆迁户的暴力是“罪当处死”,而拆迁队的暴力则是“合法合理”或“不当”行为。最高院复核“准许死刑”的背景与夏俊峰案一样,我早料到贾敬龙不死绝不可能。政府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利,肯定会杀一儆百让捍卫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人民群众胆战心惊,以尔等杀鸡儆猴的手段让代表公权力的村官、乡官、县官、省官,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始终在以“依法治国”的幌子中受到保护,这一行为不但以前有、今天有,今后也会有,而且还会变本加厉。

  透过一起死刑复核案的公共讨论不难发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仅作为国家司法态度而存在,也越来越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少杀、慎杀,尽最大可能不杀,同样可以达到惩戒、教育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即使要杀也不能选择性的杀人,比如公然谋杀外国人的谷开来,贪腐卖国的周永康、白培恩、郭伯雄、等等都应该是罪该万死之徒,为何不判死刑而都可以做到尽量不杀,却要将有自首情节、民众请愿的贾敬龙杀掉。虽然,公权力可以有选择性的杀人,但也千万也不要忘记,人民群众的爆发力,他们不但继承了先烈们那崇高的革命精神,也延续了“打土豪、分田地”的精髓,只要官宦公然违被社会主义法治在前,人们暴力维护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力必然在后。相信,贾敬龙肯定是杀不完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网上说是被围殴自卫)。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被杀。

  2016年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接到警情后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主办民警人王文军带领辅警到达现场,与涉案人员发争执,滥用职权在派出所未安装监控的房间殴打涉案人员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暴力执法造成了周秀云的死亡。今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认罪悔罪。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从这四起案件和周永康谷开来还有令计划郭伯雄恶官的判决中看,我认为;周强是个只敢杀平民不敢杀恶官的院长,周强可能是对习主席反腐败不满,所以,不断制造社会矛盾,通过恶意判决,让人民对习主席产生强烈不满。法院目前以各种理由不立案,造成访民上各级信访查找无果,其中有拆迁,占地,企业自主改制,欠薪等直接触及民众生存问题,但各级官员确淡化问题,不顾民生民权,造成法院不管,人大不为民,各级党和政府在涉及民生民权的问题上有政府项目欠债问题,和个人利益驱动而向后退,从而造成大量访民的存在,看一下最高院和各省高院的信访大厅,上访人比火车站售票厅的人都多,就知道中国的法制到了什么混乱程度,

  中国的司法不公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了,司法公正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主角唐慧,终于被撤销了劳教决定。看到这条新闻,欣喜之余,内心更有莫名的酸楚。毫不犹豫的说,这起本来事实清楚,罪证确凿的案件已经过去多年,而且演绎着众多事情同样的规律,逐渐要淡化在人们的视野。之所以能得到全国的举目关注,完全是当地司法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刚开始,就整个案件的详情,它的本身只是强奸幼女案,所有的黑幕媒体并没有给予揭露。11岁幼女被强奸、被逼“卖淫”的恶性犯罪,于家庭和孩子本身是个什么样的打击。孩子是社会和民族兴旺的未来,基于此,只要对孩子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是给予重罚。但是,该案的司法程序走得不仅不顺畅,反而变得更加荒唐。

  在得知女儿受到如此侵害后,唐慧只身救出了年幼的女儿,并及时报案。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当地警方采取的却是“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万般无奈下,这个悲苦的母亲采取“以死相逼”的方式,警方才正式立案。经媒体披露后,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做出批示,永州市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彻查。可笑的是,几年的司法程序后,涉嫌奸淫幼女的所谓“嫖客”并未得到应有的处罚,永州警方涉嫌伪造立功材料,甚至对唐慧做出劳教决定,其作为已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当然,在当地警方的眼里,唐慧是个“极其危险”的人物。她经常去省里乃至北京上访,不单影响当地的政绩,还有可能会保不住某些人的铁饭碗。必须要采取措施制服她。对于经常滥用权力的部门来说,这件事操作起来太简单了。可是他们却忽略了母亲二字的内在含意。母爱天下最无私,潜伏力量最大。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唐慧已经把自身所要面对的困难全部抛却脑后。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才是她不停上访的真正原因。

  回放整个案件的经过,相信每个人都会发出悲苦的声音,这是一场多么令人惨不忍睹的人间丑剧。唐慧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中,发现一份证人证言,称冷水滩看守所13名犯人证明秦星于2007年6月12日下午解救了正准备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秦星的代理人据此“立功表现”,希望法院给予减刑。但周兰兰事后否认有任何自杀行为。据2012年8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回应中(后被删除),对伪造立功材料的指控使用了看守所的证据材料,但该材料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却已被否定,间接证明“警方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伴随着《新民周刊》记者深度调查,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何频是柳情缘休闲中心老板陈刚的同学兼铁哥们;而秦星的堂哥秦爱群更是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后被调任市公安局。何频与秦爱群之间,又是女婿与丈人的关系。还有人称,秦星的姨父在永州市检察院里当领导。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唐慧,面对一个有官员亲属的人作斗争,可想而知有多么的艰难。

  毫不犹豫的说,中国的法制建设依然落后,司法不公已经成为中国发展最大的现实障碍。有论者将目前的司法程序称为“司法拖拉机”,这是非常到位的。这辆拖拉机,受到来自“前轮”(司法系统本身)和“后轮”(背后的权力干预)的各种因素越位影响,缺乏自己强劲有力的发动机。人们不愿坐上这辆车,而更愿意苦苦寻觅能够快速直达的“汽车”或者“火车”(领导一生“气”,一发“火”,就从快从严解决了)。漫长的司法途径和昂贵的诉讼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过程和最后实施的干预、阻力等等,让司法成为民众的次优选择,或者最后干脆对之失去了信心。

  漫长的6年,唐慧对官司始终没有放弃。但也貌似因为这份执着,她被换来了劳教决定。神圣的《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在唐慧身上却成为空谈。希望类似的悲剧不要重复上演,而要让唐慧锲而不舍督促、监督司法行进,推动司法拖拉机前行的精神永存。

  2016年10月18日,社会关注度持续不减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冯志明犯受贿罪(涉案金额38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344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姑且不去讨论冯志明的犯罪事实与判决结果是否匹配,作为“恶警”形象已深入人心的冯志明仅获刑18年,网民中“不接受”的声音似乎很高。而该案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人们近乎一致地惊讶在于逼得青年呼格吉勒图“栽赃自己”杀人的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虽然罪名多到“虱子多了不怕痒”的地步,但却独独少了刑讯逼供罪,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的遗憾。很明显,这样的“漏罪”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怂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负面作用,成为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例。而“冯志明案”被外界热议的另一个话题,则是其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仅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仅就该罪名的判决结果看,冯志明也有被轻判的嫌疑。因为按照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冯志明涉案的枪支、子弹数量均两倍于这个标准,但却仅被处以最低刑期3年。

  而冯志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新闻效应之所以不亚于“漏罪”刑讯逼供,就因为“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一案仍在网上持续发酵。可以这么说,每一名“亿元级”甚至“千万元级”大贪官未被判死,都会有一批网友拿“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及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零六个月一案相比较,得出的结论似乎都是法律对贪官更宽容,对平民百姓更严厉,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

  或许是巧合,也有可能是受影响。就在冯志明一审判决见诸媒体几个小时后,福建高院官微就发布消息称,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那句在网上流传的名言必将载入中国法制史甚至世界法制史。刘大蔚当庭撕心裂肺地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刘大蔚如此简单明了地诠释刑法,不能不说相关法律过于荒唐。

  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贾敬龙案起因于一场强拆。所谓强拆,不言自明,其本身正是肆意侵犯私权的产物(还有一个更真切、更残酷的概念叫“血拆”)。当贾敬龙的婚房被村长何建华率人强拆之后,他所举起的武器,起初并非是射钉枪,而是法律,譬如向村长讨说法,要求换新房或拆迁补偿款,无果;举报、上访,还是无果。当法律不能给他一个说法,这个血性男儿别无选择,唯有抛开法律的羊皮,以最原始的救济方式,给作恶者一个说法。强拆发生一年半后,他掏出改装的射钉枪,对准了何村长的头部……无论贾敬龙维权的过程,还是救济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一点:法律被遗弃,被作恶者与受害者同时遗弃;抑或法律本来便处于乏人问津的遗弃状态。

  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要落在每一位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因此执法不能不拘小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中共中央必须管管司法机关,对不公正的判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独立王国,无所顾忌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中国的司法独立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我认为;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习近平主席集权,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让习近平担任党国主席和全国人大委员长,让他拥有立法权及有监督一府二院的执政执法权,使中国的最高权力真正归属全国人大。中国决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往往给人认为反正什么都是集体决定的,无所谓,出了事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无法追究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造成政令不畅。

  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曾当面向总理温家宝念出了一段近些年流传的民间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他认为,夸张的顺口溜反映的虽然不是主流,但问题也的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 2015年4月1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亟需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简政放权进程。李克强总理说,我们出台的许多政策,中央和各部门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经过详细测算,并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执行方案,但却常常因为繁冗、拖沓的所谓“会签”,让一些好政策“迟迟落不了地“中央研究了一年多,拿出政策,结果各种手续再走上一年。

  目前,在一些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上,一些党员干部政府官员其觉悟与普通百姓的觉悟相比,都显得格格不入,令人叹息。之所以出现屡屡违规和对抗中央政策,与一些地方官员在政治上追求假大空和为个人和班子政绩铺路有关。其他不可告人的某些相关利益因素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值得全党干部和全体政府官员认真查找和及时纠偏。最最重要的那就是,从制度上设立领导的核心,确保中央权威政令畅通。

  在政治学意义上,无论哪种解释都没有涉及“核心”的本质意义,即中国政治体制的运作,客观上要求存在“核心”;缺少了这个“核心”,体制的运作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一般而言,“核心”也并不仅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所需;任何组织和体制的运作,都要求存在权力“核心”。从原始部落社会的“首领”、封建时代的“国王”、帝国时代的“皇帝”到近代国家的“总理”或“首相”(内阁制)和“总统”(总统制),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核心”。探讨这样一个“核心”也历来是政治哲学和理论的核心任务。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孔孟的“贤能”、近代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到现代的各种政治领袖(内阁制和总统制)理论,都是围绕着如何产生政治权力的核心问题。近代以来,除了无政府主义外,很少否认权力核心的重要性。

  十六大之前,中共的表述是“以江泽民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六大之后改为“以胡锦涛为主席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十八大一方面延续了这个提法,即“以习近平为主席的党中央”,但少了“领导集体”的概念。现在看来,十六大没有确立胡锦涛为执政团队的“核心”,非常欠缺考量,甚至有很大缺陷。当时的情况是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需要,因此特别强调“领导集体”,但对党内民主和领导核心之间的关系没有足够的认识,制度设计跟不上,不能在领导核心和党内民主之间实现制度平衡。结果,党内民主发展了,但权力核心不见了。没有权力核心,党内民主很快就演变成为顶层“分封制”,政治局常委“一人一块领地”,权力过度分散和制衡,结果造成了很多负面的影响。

  第一,退休政治人物继续是实际上的执政主体,尽管退休政治人物总会想办法延续其政治影响力,但如果对现任领导产生过度的制约,体制就很难运作,退居“二线”的领导人积极干预甚至主导“一线”领导人,导致权力和责任的不一致性。第二,现任领导层不能形成有效的政策,更不用说是执行政策了。胡锦涛领导集体开始时也有宏伟的改革计划,但最后都是执行不力。第三,腐败盛行。尽管也有反腐败动作,但受党内既得利益的阻碍,反腐很难有效。第四,党内寡头政治形成,即官方所说的“团团伙伙”,如周永康、令计划、与军中的徐才厚和郭伯雄等。第五,党指挥不了枪。“党指挥枪”是共产党执政的核心。军中“团团伙伙”不仅导致了巨大的腐败,而且军队干预政治。第六,最重要的是没有人承担政治责任。任何政治体制都必须有人承担主要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是任何体制有效运作的要求。在十八大之前所谓的“集体总统制”下,经常出现集体决策导致无人决策,集体负责导致无人负责的局面。在权力过度分散的情况下,即使主要领导人想负责任,也经常无能为力。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和恶化,使得十八大之前执政党处于深刻的政治危机之中。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有权威,才能把全党8800多万名党员和44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牢固凝聚起来,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去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胜利。

  回顾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维护权威历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大课题。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欧洲工人运动和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始终强调“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873年,恩格斯发表著名的《论权威》一文,认为权威和服从不是由人的主观愿望确定的,而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无产阶级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在夺取政权以后,都必须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威,利用这个权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新政权,并运用这个政权去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不仅革命权威、政治权威具有重要作用,个人权威、领袖权威同样对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

 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在实践中形成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并维护这个集体的权威,对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尤为重要。1935年,遵义会议前,由于没有形成成熟的党中央,导致党的事业几经挫折,甚至面临失败危险。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主席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我们党开始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从此中国革命便焕然一新。正是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人民接续奋斗,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才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对于领导核心,毛泽东主席说:“一个桃子剖开来有几个核心吗?只有一个核心”“要建立领导核心,反对‘一国三公’”。邓小平主席也说,“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准则》明确提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这一政治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深刻揭示,是对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的科学总结,对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从十年多前胡锦涛执政的时候,就开始多次呼吁中共设立主席职务,以确保中央权威和政令畅通,但因老人干政胡锦涛缺乏威信等原因没有实行,导致党内寡头政治形成,腐败盛行,出现了以政法中的令计划周永康和军队中的徐才厚郭伯雄等为首的误国害民的腐败分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终于明确了习近平主席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正式提出“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并写入全会文件。但是,我认为还不够具体,中共应该设立主席职务。确立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是及时的必要的,符合党、国家、军队、人民根本利益,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习近平主席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在伟大斗争中形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局面,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成就,实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继往开来,赢得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拥护,受到了国际社会高度赞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事实上已经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确立习近平主席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我们党的郑重选择,是众望所归、名副其实,当之无愧。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维护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是统一的。党中央权威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维护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就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权威,首先要维护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在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全党主席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一定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一定要有一个“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主席作为核心,这样才能凝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各位成员的智慧,凝聚各级领导干部的智慧,凝聚全党的智慧。全党都自觉向习近平主席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党中央就有权威,党中央制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就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中国有些留洋的知识分子之知与行均不着边际,他们总是走极端,要打倒了君主,想搞西式民主,搞到最后就变成了无主。心中无主,国中就无主,一个主权领土完整却无主,民主的路径其实就在君主制之中。无论是国君作主,还是君子作主,一定要有个主子。剩下的事情,不过是让这个主子不要脱离民意束缚。毛泽东知道这个道理,所以搞了一点个人崇拜。邓小平也知道这个道理,于是树立了一个核心。集权未必就不好。中国之大,必须要有一个大权独揽的国家领导人。中国共产党应当设立主席职务并坦任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实行党主的民主政治制度。

  目前;有些党内人士一提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使党的政权长期稳固的,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另外,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另外,中共有一个相关的认识误区:实现党组织对社会的“全覆盖”,就是加强了其执政的基础。效果可能正相反。庞大的组织系统和庞大的党员队伍中的任何一个弱点都是党的污点,无限扩张的党权所带来的是党的无限责任。而且这种无限责任随着党组织和党员向着越来越多的领域延伸,也延伸到越来越多的领域。即使党的上层精英有励精图治的决心,大刀阔斧地反腐和整党也许可以一时遏止腐败的蔓延,却无法断绝腐败的根源——无所不在的党权。而那种无所不在的,“群众身边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无时无刻不在给整个党抹黑,无时无刻不在侵蚀党执政的合法性。结果是,共产党想当然地认为中国所取得的所有成就,都是它领导的结果;老百姓理所当然地认为天下所有的坏事,都是共产党干的——至少它要负责。

  党中央不要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管的事很多,从各部委省市一直管到县镇乡村,很累也管不过来,出了贪官还受民怨。地方官可以交给当地人民举选管理,中央要集权,把地方的权力分开,中央把执政权撑握好,把地方行政权交给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有序去竞争,地方官由党领导人民举选,中共不会失去执政权的。各级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组成去竞选。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人民不会怨中共的,人民不会怨中共,中共就能长期执政。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中共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中共中央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就等于伤害党自己的道理。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另外;目前的信访制度对中央自身也很不利的,中央领导人若看不到听不到人民的状况与一个眼瞎耳聋的人无异,下面人干什么都不知道,就有被架空的危险。现在的中国国家信访局不但当了中转局,还放任各地政法官员在中国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在这样的情况,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的政权才能长久。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分享 :
 
文章列表
副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