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欠薪严重违背法律良心,政法机关必须严惩不贷

陈中华:欠薪严重违背法律良心,政法机关必须严惩不贷

陈中华.jpg

       年年干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讨”,这实际是个老大难问题,已经陷入一个怪圈。我们年年岁末都能看到政府一级级下达如何解决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可就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讨薪的人本本血泪账,欠薪的人却是根本不买账。法律上又是欠薪入罪,又有劳动法保护,高法甚至还专门出台过“解释”,可就是不太管用。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重返地震灾区云南昭通鲁甸,考察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在甘家寨安置点甘永荣家里,李克强得知甘永荣还有5万块工钱没有拿到手,当即“怒了”:“拿不到打工的工资,伤害的不仅是他一人,而是他全家。这既违背市场规则,更违背道德良心。决不能让农民工背井离乡流汗再流泪。

  每逢岁末年关,农民工讨薪的事情,总是此起彼伏,甚至每隔几年,连总理都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讨薪——远的有2003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替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薪,近的则是这次李克强总理为甘永荣讨薪。

  从2003年到2017年,整整14年时间,前后两任总理不约而同地替农民工讨薪,反映出农民工欠薪问题,是一个受到决策层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也从另一个角度映衬出农民工讨薪之路是何其艰辛,欠薪问题是何其顽固。

  农民工遭遇的欠薪,无非两种情况:其一,有钱不愿意给,变着法子当“老赖”,即“恶意欠薪”;其二,农民工上游某个链条资金链断裂,确实没钱给。应该说,恶意欠薪的情况比较简单,能不能解决很大程度上看有关部门的决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我们并不常听说有恶意欠薪者被依法惩罚,这其实是对恶意欠薪行为的纵容。

  至于上游资金链断裂导致没钱支付的情况,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局面可能也不会像今天这般混乱与无序。例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就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但不难发现,违规层层转包在建筑领域几乎就是“公开的秘密”,公众也不常听说,哪家企业会因为将工程层层转包而受到惩处。甚至不少总承包企业在遭遇农民工讨薪后,还是一脸委屈:钱我已经支付给了承包方,他们不给钱我有啥办法。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背后固然裹挟各种复杂因素,但法律和制度执行不力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重要原因。当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当地方政府常常被搅和进利益纠葛之中,如何指望政府的一纸“讨薪文件”,就能够为农民工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农民工在外打工非常不容易,绝不能让他们背井离乡流汗再流泪”,这不仅仅是总理的态度,更是社会道德良心的体现。要让总理不再为农民工讨薪而“发怒”,欠薪不但违背党的一贯政策,而且是违背国家法律和道德良心。法律法规必须发挥它应该起的作用。

       近年来,欠薪事件屡禁不止,有的讨薪工人还被资本家打死打伤。其中原因是,欠薪案件大多涉及重点工程,地方政府有赖于这些项目,处理上往往“睁一眼、闭一眼”,甚至官勾结合谋拖欠工人工资,这进一步解释了遭受侵害的劳动者为何维权无门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何以消极应对。姑息迁就侵权者的管理者,或许获得了短期的投资与建设政绩,但却可能丧失公信力与社会稳定。当劳动者难以通过正常渠道维权,甚至走投无路,难免会剑走偏锋。倘若管理者再以强硬手段“维稳”,很可能陷入非正常维权与侵权违法的恶性循环。而在“扬汤止沸”中,怎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稳定?

  “讨薪”事件让人反思,政府出台的治理欠薪政令,为何到了一些单位一些人面前就行不通了?对于解决欠薪问题不力的地方政府,中央应该如何进行约束和问责?只有把那些在背后为暴力行径撑腰的人,一个个揪出来严惩,才不会让欠薪成为老大难问题,讨薪的悲剧才不会继续上演。政法机关必须对欠薪的资本家严惩不贷,只要政法机关能依法严惩欠薪的资本家,资本家就不敢拖欠工人的工资。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分享 :
 
文章列表
副标题